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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明坤: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應該異中求同

2016年02月24日 08:48 | 作者:闕明坤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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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于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的各種爭論不絕于耳,如何撥開云霧見月明,迫切需要異中求同,解決以下三大矛盾。


首先是政府公共利益主張修法與民間私人利益呼吁維持現(xiàn)狀的矛盾。


當前,政府部門鑒于我國民辦教育發(fā)展現(xiàn)狀,為了落實對民辦學校的財政扶持、稅收優(yōu)化政策,改變民辦教育魚龍混雜的狀況,啟動實施分類管理,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一方面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另一方面讓營利性民辦學校心安理得、合法合理、正大光明地獲取正當權益。然而,對于這一出發(fā)點很好的修法行為,許多民辦教育投資者提出質疑。針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有部分省份民辦教育行業(yè)組織和民辦學校聯(lián)合起來表示反對,認為民促法規(guī)定的關于合理回報的政策尚未落實,法律規(guī)定民辦學校停辦時對資產要進行清理,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但修法后,只給適當?shù)难a貼,并且以后不再給補貼,不符合積極鼓勵民辦教育發(fā)展的大政策,違反了物權法,失信于廣大投資者,因此不宜在此時修法。


其實,目前關于修正案的激烈爭議,是各方利益博弈的體現(xiàn),我們認為,分類管理是歷史必然趨勢,如果修法三審不通過,將錯過民辦教育發(fā)展的大好歷史機遇,因此,修法應該求同存異、異中求同,既維護政府部門代表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政府部門要摒棄非營利性就是捐資辦學的傳統(tǒng)觀念,對民辦教育厚愛一分,高看一眼,設計出科學完善的分類管理制度框架,同時民辦教育投資者也必須依法規(guī)范辦學,不能苛求兼得營利性、非營利性兩種辦學類型的好處。


其次是非營利性組織國際標準要求放棄產權與我國民辦學校投資者希望保留原始投入產權和“控制權”的矛盾。


1993年聯(lián)合國、世界銀行、經(jīng)合組織組織編寫的《國民經(jīng)濟預算體系》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有詳細說明,美國稅務法規(guī)對免稅組織有六方面要求。美國非營利性私立學校與包括捐建者和學校成員在內的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存在財產上的關系,學校的一切資產只屬于學校本身。例如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guī)定,“公益性非營利機構解散時,可以按機構章程的規(guī)定處理收入盈余,但不能將它分給機構成員。”我國現(xiàn)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也對非營利組織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從國外國內對非營利性組織的認定情況來看,都涉及到一個核心問題——要求出資者不保留財產權利,而這正是廣大投資者所在意的。事實上,非營利性不能等同于捐資辦學,只是不允許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jīng)營活動。我國民辦教育是在社會資本不成熟、捐贈教育文化欠缺的背景下發(fā)展起來的,因此,不能忽視中國實情,簡單套用西方模式和非營利性組織標準,這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


對此,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考慮投資者的呼聲,保留出資者原始投入產權,參照1997年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43條規(guī)定,在清償完民辦學校有關債務后,返還投資者的原始投資。二是在過渡期后繼續(xù)保障舉辦者對民辦學校的支配權和管理權,許多投資者擔心,對選擇非營利性給予一次性補償之后就與學校沒有關系了,因此,可以在有關條款中予以明確投資者的控制權,以調動其辦學積極性,保護投資者的無形財富比保護有形財富更重要。


最后是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該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及其優(yōu)惠力度存在較大爭議。


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是這次修法的最大亮點和變化之處。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配,這樣可以激發(fā)活力,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目前各類風險投資、民間資本手握重金爭相投入在線教育、培訓教育即是證明。


當前,各界對政府給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財政和稅收方面的支持基本不存在分歧,社會共識度較高。但是許多投資者希望選擇營利性,卻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并不滿意。因為民辦學校若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就得按照商業(yè)用地規(guī)范繳納高昂的土地出讓金,其成本將大大增加,包括煤氣水電在內,一般估計要增加30%的成本。在國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的待遇是不同的。例如,巴西政府初期沒有對私立學校的性質進行嚴格審查,導致許多營利性私立學校為獲得政府的稅收政策優(yōu)惠而冒充非營利性學校,后來進行了嚴格的區(qū)分,對非營利性私立學校免除部分稅收,而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則要和其他營利企業(yè)一樣繳納相應的稅款,有數(shù)據(jù)顯示,營利性的私立學校稅率約為學校收入的30%,甚至更多。


根據(jù)中國市場化改革方向,鑒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樣具有公益屬性,因此,政府部門要本著支持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立場,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yōu)惠配套政策,對于營利性培訓機構參照高新技術企業(yè)給予相應稅收優(yōu)惠,營利性學歷教育機構則應給予更大優(yōu)惠力度。


(作者系江蘇省民辦教育協(xié)會副秘書長、無錫太湖學院宣傳處處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闕明坤 民促法修訂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 政府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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