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中辦國辦發(fā)文要求:領導干預造成冤假錯案追刑責

2015年03月31日 08:11 | 來源:京華時報
分享到: 

  領導干部都是怎樣插手辦案的?

  □追問

  遞條子、打電話最為常見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對辦案人員施加壓力,通過遞條子、打電話、發(fā)郵件、發(fā)短信等形式,影響檢察官、法院等辦案人員的決策,這種情況也是最常出現的。二是領導干部變相給予利益,或進行許諾,對辦案人員進行收買。三是通過個人的感情、私交,對辦案人員進行影響。他說,“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有思維定式。‘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有理沒理都希望先托關系,否則就擔心吃虧。”

  莊德水表示,在案件辦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情況,最主要的可能出現在法官的審理、審判環(huán)節(jié),因為法官對最終量刑有裁定權,領導干

  部可能干預該環(huán)節(jié),影響最終的判決及量刑。其次是取證和調查環(huán)節(jié),這個環(huán)節(jié)如果受到影響,可能會使證據不全面、調查不深入,甚至出現作偽證等情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認為,即使案件辦理結束,在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中如減刑假釋等過程也可能存在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活動。

  干預司法行為已由明轉暗一線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的案件到法院后,一些領導或“關系戶”打招呼、遞條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種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甚至冤假錯案,讓他們既痛恨又無可奈何。

  東部某發(fā)達地區(qū)一位基層法院院長告訴記者,個別領導干部“打招呼”干預司法,近年來經歷了由明轉暗的過程,日趨隱蔽化。他說,“以前,有的領導直接打電話‘指示’案子應該怎么判,現在沒人敢這么‘赤裸裸’地,但干預法院判案的‘手’并沒有閑著,只不過更講‘藝術’”。

  “個別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慣常的做法就是批條子、打招呼,有的是讓下屬去辦,有的讓自己的‘關系戶’寫一個‘情況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紅宇說,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講究,有的寫“請依法酌情辦理”,有的寫“依法辦理后將結果報我”,雖然不明說,但意思全在這幾個字里面。

  如何保證記錄的完整和真實?

  有些司法人員稱不敢記錄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改革舉措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

  據了解,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之前,一些地方基層法院、檢察院已經開始有關干預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相關舉措雖然在遏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方面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但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當時曾供職于北京一家基層檢察院、現就職于律所的小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給院長、檢察長打招呼,(具體辦案人員)誰真敢給領導‘記一筆’?晉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區(qū)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長直言不諱地表示,全程留痕說來容易,操作層面很難,“關鍵是很難操作和監(jiān)督”。

  應讓晉升不再聽命于領導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認為,要想確保記錄的完整真實,首先紀檢部門應該加強對記錄的審查、甄別工作,對于發(fā)現未如實記錄的情況,要依照《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其次,楊偉東認為,要完善檢察官、法官的遴選機制、提拔任用機制以及評價機制,充分發(fā)揮遴選委員會的作用,保證遴選的公正性、公開性、透明性,讓真正有能力、素養(yǎng)高的人成為檢察官、法官,對他們的任用、評價、晉升不簡單地聽命于上級領導,而是根據更客觀的評價程序。這樣就能減少領導干部等外部因素對檢察官、法官工作的影響,才能夠使他們擁有良好寬松的環(huán)境,讓他們敢于公正判案,如實、客觀、全面記錄。

  領導對記錄“不認賬”怎么辦?

  記錄時可以配合錄音錄像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越來越隱蔽,建立全面記錄制度以后,領導干部的干預行為可能會變得更隱蔽。“據說個別領導干部,會私下把司法人員和想幫助的當事人叫在一起吃飯,吃飯時給予一定暗示,那么司法人員該如何記錄呢?如果記錄了領導予以否認呢?”

  因此,莊德水期待相關部門對該《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比如,給出明確的行為界限標準,指出什么情況可以界定為領導干部是干涉辦案,什么情況是說情,使法官、檢察官在執(zhí)行《規(guī)定》的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標準可依。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也表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會越來越隱蔽,“不管如何,司法人員都應如實記錄,我認為在記錄的同時,也應該重視錄音等各項證據的搜集,讓被記錄的領導干部無法否認”。

  楊偉東還認為,對于司法人員不如實記錄的,同時又不能提交證據證明有領導干部干預的情況,就應該由司法人員自己對案件負責。這樣可以提高司法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促使他們真實完整記錄領導干部的干預情況。

 

編輯:羅韋

關鍵詞:干預 領導干部 司法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