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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歲非遺傳承人制古火煙花獲刑4年半 焦急等待二審

2017年06月29日 11:46 | 作者:宋超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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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民俗的沖突

楊風申案被媒體報道后,引發(fā)網友熱議。一部分網友認為法院判決冷冰冰,沒有人性溫度和常識。有網友稱,“照這么下去非物質文化遺產怎么傳續(xù)后代,這法律是在保護非遺,還是在害非遺?”

認同法院判決的網友則表示“楊風申被判刑與非遺傳承人的身份無關,刑法不能因為他是非遺傳承人就認為他在居民區(qū)制作火藥對他人不會造成危險。”

楊風申的辯護律師楊昱認為,由于制作工序中煙花的不可替代性,非遺項目傳承人必須親自制作煙花,這又與現(xiàn)行的法律相沖突。雖有沖突,但其實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因為沖突之處僅在于欠缺一個資質或許可,如果楊風申取得制作煙花爆竹的資質,或事先找相關部門備案后得到制作許可,就不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這一問題了。

楊昱舉例說,浙江溫州市泰順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藥發(fā)木偶戲”也曾遇到類似問題。2008年5月,該項目傳承人周爾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縣政府立即召開協(xié)調會,認為其行為是為了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主觀無犯罪故意,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依法免除或從輕處罰。之后,法院一審判決周爾祿免予刑事處罰。

此案也引發(fā)律師界的一些討論。部分律師贊同楊昱的觀點,認為楊風申沒有觸犯刑法,而只是違反了相應的行政管理法。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律師認為對非遺傳承人判刑是機械執(zhí)法。斯偉江說,這個村在廟會期間制作煙花已有數百上千年歷史,而之前沒有人告訴這位非遺傳承人會涉及違法,等其被舉報后被抓并判刑的做法就存在問題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此案入刑并無不當。何兵說,民間非法制造煙花,造成重大事故屢見不鮮。楊風申在居民區(qū)非法制造煙火藥對居民構成危險。制造煙火藥數量超過入罪起點,屬犯罪既遂。當然,考慮楊風申無主觀惡意,且年齡超過75周歲,法院在判決時應減輕處罰,可處緩刑。

光明網一篇《正視傳統(tǒng)文化與現(xiàn)代秩序的沖突》的評論稱,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看起來只是一個個體不知法不懂法的偶發(fā)性事件,實際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與現(xiàn)代秩序發(fā)生的激烈沖突。法律和傳統(tǒng)民俗活動應減少相互的抵觸和沖突,找到一條既確保安全又成全文化的路徑,實現(xiàn)應有的互洽。法律不妨給民俗文化一個出口。

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也就楊風申一事發(fā)出了一份官方說明。希望國家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盡快出臺涉及火藥這一危爆物品的具體適用法律解釋,確保非遺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編輯:梁霄

關鍵詞:非遺傳承人 古火 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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