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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的“外部性”隱憂怎么破?

2017年03月11日 15:33 | 來源:新華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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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yè)、市場、社會層面,政府扶持從何入手?

那么,對于這樣的一種具有很強“外部性”的共享單車經濟,政府應該怎么辦?事實上,本文認為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型的“共享”單車市場給予必要的支持甚至扶持是天經地義的,世界各國政府也都采取各種政策來專門支持那些創(chuàng)新的小微企業(yè)。問題是,究竟是從產業(yè)層面,還是從市場層面,抑或從社會層面來支持或扶持“共享”單車,還是值得商榷的。歸根結底,問題在于,在“共享”單車的市場中,政府究竟應該發(fā)揮什么作用?

第一,政府應該扮演監(jiān)管者的角色。不可否認,“共享經濟”是當前互聯(lián)網技術革命背景下社會經濟發(fā)展所出現(xiàn)的新事物、新趨勢,值得鼓勵,但作為市場經濟的一部分,不能忽視其中存在的各種市場失靈可能,即便就產業(yè)本身的層面,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是否損害消費者利益?是否存在經濟金融各方面的風險?以及是否會過度發(fā)展從而造成一些外部效應?這些都需要政府給予常規(guī)性的市場監(jiān)管。當然,市場的監(jiān)管并不是為了限制“共享經濟”的發(fā)展,反而,監(jiān)管恰恰是為了促進“共享經濟”更好地、更健康地發(fā)展。目前看來,對于“共享”單車,類似的監(jiān)管措施似乎還很缺乏,這對共享經濟的長遠發(fā)展而言并不是件好事。

第二,政府應該扮演公共產品供給者的角色。就各類共享型的交通方式而言,在本質上仍然是從屬于城市大交通的范疇,基于其對城市公共土地資源的利用,無論是公交車和出租車,還是“共享”單車,各種城市交通方式必然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公共品屬性。著眼于城市的良性有序發(fā)展,政府應該確保的是,提供必要的交通公共基礎設施以及交通公共品。當然,在此政府既可以通過自身直接供給的方式來提供公共品,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購買的方式來提供。但無論是哪種供給方式,政府都不能忽略自身在創(chuàng)造和提供交通服務上的職責。

就此而言,在“共享”單車的發(fā)展過程中,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在政府公共品供給的平臺上,令其有效地參與到公共品的生產過程,只有將“共享”單車納入到城市交通公共品的供給范疇內,這才足以真正彰顯政府作為公共品供給者的職責所在,同時這實則也是對“共享”單車最大的一種扶持和鼓勵。

第三,政府還應該扮演“治理者”的角色。在城市交通公共品的供給中,除了供給和需求的供求經濟關系之外,還存在治理意義上的社會關系,體現(xiàn)為如何將社區(qū)和個人等社會要素納入到城市交通的建設過程中,以及如何通過政府、市場和社會三方之間的“共治”關系來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種“外部性”,而不是僅僅依靠行政或市場的力量來解決。

譬如,在“共享”單車亂停車的例子上,這里面既有停車位規(guī)劃上的成因,也有單車規(guī)模和價格經濟等方面的因素,同時,不可否認的是,其中還存在一些交通文明程度不足的原因。因此,要解決這個困擾各界的問題,除了政府和企業(yè)必須做出各種努力外,在長期,如何在全社會培育和倡導一種文明出行的習慣是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要善于從根源上通過頂層設計來“治理”相關的問題,而不只是停留在技術和經濟層面上短暫地去“解決”問題而已。

總體上,“共享”單車發(fā)展到今天,已經形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既然是一個市場,政府就應該以市場的客觀標準加以對待,只有這樣才足以真正凸顯政府作為市場守夜人和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的偉大作用。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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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共享單車 隱憂 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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