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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xié)委員施杰:法院應主動保障證人出庭

2016年02月26日 11:01 | 作者:單玉曉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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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證人出庭難的問題,施杰提出三點立法建議:

首先,建議刑訴法第187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提出要求證人出庭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出庭。在推進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過程中,法院應當主動作為,對證人出庭堅持“應出盡出,當出就出”的原則。

其次,為禁止公安機關、檢察院威脅證人,建議刑訴法增加一條規(guī)定:在提起公訴以后,禁止檢察院、公安機關向辯方申請出庭的證人調查取證。對辯方申請出庭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通過法庭交叉詢問程序調查確認。

此外,立法應明確規(guī)定證人不出庭作證和提供書面證言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建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規(guī)定:證人不出庭作證應當僅適用于下列情形:1.證人因患重病住院、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而不可能出庭作證的;2.證人在國外,可能因出庭而花費不必要的巨額費用的;3.控辯雙方協(xié)商同意或沒有異議的;4.證人有確實不能出庭作證的其他正當理由并經法院審查同意的。

施杰還建議刑訴法增加規(guī)定:下列書面證言經法庭質證查證屬實,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也可作為定案的根據:1.符合法定詢問程序取得的證人書面證言,經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質證無異議的;2.公安人員、檢察人員詢問證人過程中有辯護律師在場,經證人和辯護律師核對無誤并簽字的;3.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詢問證人過程中有公證人員在場,經證人和公證人員核對無誤并簽字的;4. 審判人員在法庭之外詢問證人,經通知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到場的。


編輯: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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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全國政協(xié)委員施杰 法院應主動保障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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