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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當?shù)美钡氖倾y行,儲戶需要更到位的權益保護

2019年12月11日 09:12 | 作者:張貴峰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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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儲戶300元存款誤存為49000元,要求儲戶歸還時遭拒,銀行方面將該儲戶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法院清水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不當?shù)美m紛案件,法院認定客戶屬不當?shù)美划數(shù)美糠謶诉€銀行。此案件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有網(wǎng)友認為銀行規(guī)定“離柜概不負責”,但在實際中只約定儲戶卻不進行自我約束,屬于霸王條款。對此,律師表示,不當?shù)美欠蓡栴},而“離柜概不負責”只是銀行單方聲明,沒有法律效力。(見12月9日《北京青年報》)

如此司法判決,符合相關公平正義原則,所謂“不論任何人均不能基于他人損害而受利益”,事實上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jù)的,如據(jù)《民法總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p>

盡管如此,仍有不少網(wǎng)友頗感不平,并再次提及人們熟悉的“離柜概不負責”的銀行規(guī)定,指出面對“不當?shù)美边@樣的糾紛,相對弱勢的儲戶在強勢的銀行面前,往往得不到真正平等公平的對待。一旦取得“不當?shù)美钡氖倾y行,儲戶實際上很難順利地要求銀行“返還不當?shù)美?,而?jīng)常會被銀行以“離柜概不負責”為由拒斥。

因此,眼下除強調(diào)“‘離柜概不負責’沒有法律效力”外,更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對儲戶權益給予保護,確保在此類糾紛中銀行不敢不能“離柜概不負責”。如當銀行涉嫌“不當?shù)美睍r,不再簡單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而是要求銀行承擔更多舉證責任,如“為自身沒有取得不當?shù)美迸e證?,F(xiàn)實中,由于銀行的強勢地位以及特有技術優(yōu)勢,銀行實際上擁有更強大的舉證能力,而儲戶的舉證能力薄弱有限,即使明知銀行“不當?shù)美?,也需要借助銀行方面提供的監(jiān)控及相關資料信息來證明。這種背景下,倒置相關舉證責任,讓銀行在不當?shù)美m紛中承擔更多舉證責任,符合“有利于弱勢者的最大利益”這一公平正義原則。

此外,與處置“不當?shù)美毕嚓P的制度,也有改進完善的空間。如在強調(diào)“不當?shù)美璺颠€”的同時,進一步在制度上厘清和細化發(fā)生原因,更公平合理地平衡當事人責任。上述事件中,儲戶固然因銀行誤操作而“不當?shù)美?,卻是銀行有錯在先,而且在返還過程中,儲戶也有一定損失和成本付出,如時間、精力等。因而無論按民事糾紛中“過錯歸責”原則 ,還是一般人情事理,銀行也需為自身過錯,及其由此為儲戶增添的各類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給予儲戶必要的補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銀行 儲戶 權益 保護 離柜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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