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30日 00:25 | 來源:新華社
分享到: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四章 錄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職務、職級任免

第七章 職務、職級升降

第八章 獎勵

第九章 監(jiān)督與懲戒

第十章 培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與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與辭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訴與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yè)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監(jiān)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ǎn)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以及錄用、獎勵、培訓、辭退等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

(二)忠于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公務員 機關 規(guī)定 按照 職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