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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兩只鳥獲刑1年半賠償1萬 遏制涉野犯罪需打三寸

2018年05月18日 07:24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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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兩只鳥獲刑1年半賠償1萬元

浙江審結“涉野”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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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 春

□ 本報通訊員 錢俊皓

近日,在山上獵殺了兩只漂亮鳥兒(經(jīng)鑒定為白鷴、整體價值1萬元)的被告人朱某,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應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要求,判令朱某賠償國家損失1萬元。

此案是浙江范圍內(nèi)審結的首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不僅進一步震懾“涉野”犯罪,而且對促進野生動物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冰箱里凍著兩只白鷴

白鷴,又名銀雞、銀雉,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18年1月29日,接群眾舉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在朱某家的冰箱里,發(fā)現(xiàn)速凍的若干動物尸體,其中有兩只野雞模樣的尸體,遂送到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論是該兩只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鷴。

經(jīng)立案偵查,朱某的“涉野”行為浮出水面。原來,朱某的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區(qū),依山傍水,自然環(huán)境十分優(yōu)越,也是野生動物常出沒的區(qū)域。朱某看見家門口的野味心里癢癢,于是到集鎮(zhèn)上買來鐵夾等捕獵工具,設套安放在附近山場上。2017年9月起,朱某先后獵捕到野豬、黃麂等野生動物,捕到后主要用于自己食用。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朱某在山場上又先后夾到兩只類似野雞一樣的漂亮鳥(實為白鷴),發(fā)現(xiàn)時已經(jīng)死亡,他把兩只鳥拔毛去臟速凍于冰箱,打算過年過節(jié)時拿出來享用。然而,被森林警察發(fā)現(xiàn)端倪而案發(fā)。

經(jīng)衢江區(qū)林業(yè)局鑒定認為,涉案野生動物白鷴,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根據(jù)國家林業(yè)局2017年12月15日頒布實施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附件“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確定白鷴的基準價值為1000元,根據(jù)該評估方法第四條“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十倍核算;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的規(guī)定來確定價值評估方法。故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鷴,其單只價值為基準價值1000元的5倍即5000元,兩只價值合計為1萬元。

檢察院首提民事賠償

2018年4月28日,衢江區(qū)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衢江區(qū)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衢江區(qū)檢察院代表國家首次向衢江區(qū)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此,請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國家賠償2只白鷴的整體價值10000元。

衢江區(qū)法院高度重視這起首例公訴機關提起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月10日開庭時,法院院長程品方擔任審判長,成立由3名法官4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衢江區(qū)檢察院檢察長吳剛出庭支持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衢江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其在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時,即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無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朱某賠償2只白鷴的整體價值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被告人朱某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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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獵殺兩只鳥 獲刑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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