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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鼓勵古建筑對外開放

2017年01月06日 11:18 | 來源: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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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開放是維護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狀態(tài)、發(fā)揮文物社會功能的有效途徑。

1月4日,國家文物局公布的《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要求“具備條件的國有古建筑應對外開放,鼓勵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建筑對外開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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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遵循原則:古建筑開放應遵循促進保護、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強化管理的原則?!秾t》指出,古建筑開放應綜合考慮古建筑的文物價值、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原功能、游客承載量、空間潛力、區(qū)位交通條件、周邊自然與人文環(huán)境情況等,科學確定延續(xù)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賦予新功能。

關于收益分配:對各利益相關方應協商確定古建筑開放的收益分配,可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古建筑開放的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工作。

賦予古建筑新功能時,可參照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科研展陳:古建筑適宜作為科學研究對象。根據古建筑的價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間規(guī)模等,可將古建筑作為博物館、展示館、美術館、小型表演場所,進行古建筑現狀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間進行陳列布展,發(fā)揮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賞紀念:宮殿廟宇、園林、牌樓、塔幢、樓閣、古城墻、門闕、橋梁等古建筑,適宜作為景觀和游賞對象。

(三)社區(qū)服務:祠堂、會館、書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為社區(qū)書屋、文化站、管理辦公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發(fā)揮服務功能。

(四)經營服務:民居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店鋪、茶室、傳統工藝作坊等經營服務場所,發(fā)揮服務功能。應優(yōu)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屬建筑、附屬設施或輔助部分,盡量減少主體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辦公場所:古建筑用于辦公的,可以劃定開放區(qū)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體、原狀展示等展示方式。

《導則》還對相關術語、開放方式、日常管理與維護做了相關規(guī)定和說明。

附:《導則》全文

關于征求《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辦保函〔2016〕139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規(guī)范和促進古建筑開放工作,科學展示和闡釋文物價值,滿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我局組織編制了《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F征求你局(廳)意見,請于2017年2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

聯系人:凌明、張凌

電 話:010-56792085,56792079

傳 真:010-56792133

郵 箱:wenwuchu@sach.gov.cn

附件:《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

國家文物局

2017年1月4日

《導則》附件

古建筑開放導則

(征求意見稿)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guī)范古建筑開放工作,準確闡釋文物價值,滿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確保文物和人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規(guī)定了古建筑開放的一般技術操作內容和要求,適用于符合公共場所標準、具備接待能力、可對外開放的古建筑。

第三條 古建筑開放是維護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狀態(tài)、發(fā)揮文物社會功能的有效途徑。

古建筑應盡可能對公眾開放,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定不能開放或不具備開放條件的古建筑除外。具備條件的國有古建筑應對外開放;鼓勵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建筑對外開放。

古建筑開放應遵循促進保護、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強化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古建筑開放管理機構應根據文物保存現狀和價值特征,科學確定開放方式和強度,落實日常養(yǎng)護和管理責任。

第五條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qū)的古建筑開放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

鼓勵建立古建筑開放工作的協作機制,文物行政部門可聯合發(fā)改、規(guī)劃、住建、環(huán)保、國土、財稅、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門,以及社會力量共同做好開放工作。

二、 術語

第六條 開放管理機構

特指具體負責開放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個人等。開

放管理機構是古建筑開放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 古建筑開放

指開放管理機構在不影響古建筑安全和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托古建筑及其環(huán)境,進行的游賞紀念、科研展陳、社區(qū)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古建筑開放應有利于文物價值闡釋和傳承。

開放分為全面開放和有限開放。全面開放是指古建筑全部開放;有限開放是指古建筑在有限的時段、或者將有限的空間開放。

第八條 敏感度

指古建筑對外界因素影響的敏感程度,反映了同等開放強度下,古建筑及其周邊環(huán)境發(fā)生安全問題的可能性大小。

第九條 闡釋

以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增進公眾對古建筑認知為目標的活動。

闡釋方式包括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公共講座、現場及場外設施、教育項目、社區(qū)活動,以及對闡釋過程本身的持續(xù)研究、培訓和評估等。

第十條 展示

展示是對古建筑特征、價值及相關的歷史、文化、社會、事件、人物關系及其背景的解釋。

展示方式包括信息板展示、博物館展覽、游覽路線設計、舉辦講座和參觀講解、多媒體應用和網站建設等。

第十一條 游客承載量

是指在古建筑本體及其背景環(huán)境不受威脅與破壞的前提下,古建筑開放區(qū)在某一時段內,其所能承受的游客數量。

三、 開放條件

第十二條 古建筑開放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文物無重大安全隱患,具備基本的開放條件和服務設施,符合消防、安全防范和公共場所標準。

(二)古建筑開放管理機構責任清晰,能夠承擔開放的各項工作,履行文物日常養(yǎng)護職責。

(三)具有科學的古建筑開放計劃,并定期修編、調整、優(yōu)化。開放管理機構應進行古建筑開放可行性評估,分析開放的功能、方式、強度和安全影響,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或調整開放策略。根據開放策略研究制定古建筑開放計劃,明確開放區(qū)域、開放內容、開放時間、開放利用功能和方式、保養(yǎng)維護要求、游客承載量、配套服務設施、職責分工、展示宣教、活動組織、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以恰當方式對外公布。

(四)具有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能夠保護游客安全和文物安全。

(五)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古建筑開放應根據文物保護規(guī)劃的內容和要求,以及日常保護管理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開放的功能、方式、管理要求等。

第十四條 各利益相關方應協商確定古建筑開放的收益分配,可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

古建筑開放的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工作。

四、 開放功能

第十五條 應綜合考慮古建筑的文物價值、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原功能、游客承載量、空間潛力、區(qū)位交通條件、周邊自然與人文環(huán)境情況等,科學確定延續(xù)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賦予新功能。

(一)原功能是古建筑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原功能可以繼續(xù)傳承古建筑價值的,應延續(xù)原功能。但是已建立了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原功能已經改變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除外。

(二)原功能已不完全適于古建筑現狀,或原功能難以繼續(xù)傳承、展示古建筑價值的,可部分保留原功能,同時賦予新功能。新功能應盡可能是附屬設施、附屬建筑或輔助部分,有助于游客認識古建筑的原功能和價值特征,有利于保持古建筑良好的存續(xù)狀態(tài),不得影響古建筑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

(三)無法延續(xù)原功能的古建筑,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賦予新功能。新功能應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并能夠傳承古建筑價值特征。

第十六條 賦予古建筑新功能時,可參照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科研展陳:古建筑適宜作為科學研究對象。根據古建筑的價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間規(guī)模等,可將古建筑作為博物館、展示館、美術館、小型表演場所,進行古建筑現狀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間進行陳列布展,發(fā)揮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賞紀念:宮殿廟宇、園林、牌樓、塔幢、樓閣、古城墻、門闕、橋梁等古建筑,適宜作為景觀和游賞對象。

(三)社區(qū)服務:祠堂、會館、書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為社區(qū)書屋、文化站、管理辦公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發(fā)揮服務功能。

(四)經營服務:民居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店鋪、茶室、傳統工藝作坊等經營服務場所,發(fā)揮服務功能。應優(yōu)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屬建筑、附屬設施或輔助部分,盡量減少主體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辦公場所:古建筑用于辦公的,可以劃定開放區(qū)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體、原狀展示等展示方式。

第十七條 鼓勵開放管理機構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加強合作,開展

古建筑價值的綜合研究,及時向社會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識,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八條 改變古建筑原功能時,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客觀分析改變原功能的影響,明確應對措施,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價值特別重要、敏感度較高、社會影響力大的古建筑,改變原功能前應向社會公示相關設計方案、新功能說明等資料。

五、 開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條 古建筑可采用以下開放方式:

(一)用于辦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間的古建筑,可采取限時、限區(qū)的有限開放方式。

(二)作為景區(qū)景點的古建筑,可根據古建筑特點和開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游等分時段開放方式,提升游客觀光體驗。

(三)客流較大、敏感度較高的古建筑,應推行參觀游覽預約制。

第二十條 古建筑開放時應重點闡釋和展示以下內容:

(一)古建筑的歷史文化信息、文化景觀資源。

(二)古建筑的歷史格局、歷史背景和發(fā)展脈絡。

(三)古建筑的發(fā)展演變過程、各個階段的特征及證據。

(四)構成古建筑總體格局的各要素,如建筑物、構筑物、遺址、附屬文物等。

(五)古建筑的周邊景觀、自然環(huán)境和地理條件等。

第二十一條 古建筑闡釋和展示應以學術研究為基礎,采用多種方式真實、完整、準確、生動地展現古建筑的價值特征。

(一)古建筑展示方式包括本體展示、陳列展示、復原展示、標識展示、數字展示等。

(二)古建筑闡釋方式包括建立圖文展示系統、解說導覽系統,

舉辦文化教育活動、文化藝術活動、公眾考古活動等。

(三)鼓勵采用新技術、新理念科學展示和闡釋古建筑價值。

(四)鼓勵對古建筑的考古和保護工程進行知識講解,促進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和相關建設活動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不得影響文物建筑的傳統風貌,不得改變、損壞、影響文物價值主體。

(一)應嚴格控制工程范圍、內容和強度,注意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與修繕工程相銜接,避免二次裝修、空間改造、設施設備裝配影響文物及其環(huán)境安全。

(二)裝修材料應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鼓勵使用傳統材料和工藝做法。

(三)應優(yōu)先利用古建筑原有空間結構和設施設備。室內外新增設施設備應首先評估對古建筑結構安全的影響,根據評估結論明確新增設施設備的可行性和具體操作要求。新增設施設備不得影響原裝飾陳設和原結構,與古建筑環(huán)境相協調,并利于日常巡查、監(jiān)測和維修。

(四)游客服務中心、展覽館、陳列館等大型服務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結合周邊區(qū)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統一規(guī)劃,并盡量利用現有設施。新建設施體量、規(guī)模和外觀色彩應與古建筑本體和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古建筑開放應體現公益性和社會文化服務導向,實施優(yōu)惠票價或減免門票等政策。

鼓勵建設志愿者隊伍,提供義務講解和免費服務。

六、 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開放管理機構應了解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明確古建筑

開放的日常管理職責,落實具體負責人和職責分工。

(一)價值重要、規(guī)模較大的古建筑,開放管理機構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產權復雜、管理使用單位較多,或開放管理機構頻繁變更的,應在開放前協商、明確開放利用的責任和義務、文物安全責任、保護保養(yǎng)要求、行為規(guī)范、獎懲措施等,必要時可由開放管理機構與產權單位(或產權人)簽訂協議。

第二十五條 開放管理機構應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信息,包括開放時間、開放區(qū)域、開放服務及重大活動等,提前公布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紀念日、學生寒暑假等特殊時段的開放信息。

(二)嚴格執(zhí)行游客承載量要求,制定、公布游客量調控措施。

(三)統計、記錄游客參觀、日常管理、安全巡護、展示服務、宣教活動、公眾參與和社區(qū)服務等開放情況,建立開放日志。按年度匯總開放的基本信息數據和開放日志,并納入“四有”檔案。

(四)定期評估古建筑開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景觀環(huán)境、開放效果、游客和周邊社區(qū)滿意度等。根據評估結果,結合文物價值闡釋和游客服務需求,不斷調整開放功能、方式和強度,優(yōu)化開放區(qū)域和開放時間,更新開放內容,豐富展示活動,完善服務和設施配套,提升文物展示和服務質量。

(五)多方管理的古建筑應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了解各方訴求,解決存在問題;重大政策、措施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各方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協商確定;協商情況和結果應及時記錄,并納入“四有”檔案。

第二十六條 開放管理機構應重點做好以下保養(yǎng)維護工作:

(一)重點巡查游客量大、開放時間長、使用頻率較高的區(qū)域,及時了解、記錄文物本體現狀、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及時開展保養(yǎng)維護工作。

(二)定期巡查和保養(yǎng)維護古建筑的屋面、樓地面、欄桿等脆弱性、易損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駁岸、游步道、護坡等安全隱患部位。

(三)發(fā)現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并采取必要的搶救性保護措施。

(四)積極吸納當地工匠和技術人員參與古建筑巡查、維護保養(yǎng)、修繕設計和施工,使用和傳承地方傳統工藝做法。

第二十七條鼓勵開放管理機構開展以下工作:

(一)科學研究、發(fā)掘文物價值,綜合運用傳統和現代科技手段采集、整理古建筑歷史信息,根據研究成果不斷調整開放的內容和形式。

(二)采用新技術動態(tài)監(jiān)測文物安全、環(huán)境狀況、參觀人流和活動情況等,監(jiān)測數據建檔保管。

(三)建立公眾信息平臺,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信息,促進本地居民、游客、專家學者、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等參與文物保護交流與合作,推動地方文化建設。

(四)加強經驗交流,定期進行人員業(yè)務培訓,不斷優(yōu)化管理機制和人員配置。

第二十八條 開放管理機構應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程》、《古建筑消防管理規(guī)則》等相關安消防法律法規(guī),落實安消防責任和措施,配備安消防設施設備,規(guī)范用火用電行為,做好定期巡查和相關培訓工作。

附件 1:古建筑開放參考流程

附件 2、古建筑保護利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 3、古建筑闡釋與展示參考要點

一、 古建筑闡釋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重點闡釋古建筑的核心價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現古建筑的歷史信息,避免誤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內容。

(二)充分考慮民族、宗教信仰、年齡、職業(yè)、地區(qū)差異,針對不同社會群體制定相應的闡釋策略,提高闡釋水平。鼓勵開放管理機構制定多種闡釋策略和方式。

(三)全面記錄闡釋的信息來源、闡釋與展示方案、活動情況等,并及時歸檔。

二、 古建筑闡釋內容應著重以下方面:

(一)古建筑的歷史文化內涵,包括建筑選址、材料、工藝、結構、裝飾、風格、形制等古建筑歷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園林、匾額、楹聯題刻等文化景觀資源。

(二)古建筑的歷史完整性及發(fā)展脈絡,包括古建筑在所處時代和區(qū)域的歷史地位和價值,及其對該時代、區(qū)域整體文化內涵的影響。有限開放的古建筑,應闡釋古建筑的歷史背景、整體格局及歷史沿革等信息。

(三)古建筑的發(fā)展演變過程和各個階段特征,包括標語、口號,不同時期改建的歷史痕跡等各時期歷史信息,并準確標注時間。

(四)古建筑本身的功能變化、使用單位、使用人及與重大歷史事件、人物的相關性。

(五)古建筑周邊景觀、自然環(huán)境和地理條件。

三、 古建筑闡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說導覽系統,包括講解員、標志標識系統、智能導覽、出版

物和宣傳品等。

1、 解說內容應科學、準確、生動地闡釋文物價值,兼具知識性和趣味性,表達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 講解員講解時應注意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和內容,傳達文物保護理念。

3、 標志標識系統應與古建筑文化特色、景觀環(huán)境相協調,體量、尺度、色彩、材質適宜,文字及圖案內容清晰、直觀,突出文化性、生態(tài)性、藝術性和功能性。鼓勵采用雙語標識及國際通用圖形標志。

(二)文化教育活動,包括教育項目、社區(qū)活動、公共講座、培訓、公眾考古等。1、在古建筑內或院落內開展文化教育活動,應充分考慮古建筑和人員安全問題,細化現場組織措施,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

2、 鼓勵與當地教育部門、社區(qū)和媒體合作,積極利用網站、微博等新媒體開展網上互動,科學闡釋和傳播古建筑價值內涵。

3、 鼓勵結合考古和保護工程,進行公眾考古活動,促進游客和周邊社區(qū)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公眾考古活動不得影響正常考古工作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確保人員和文物安全。文物保護工地現場參觀時,可開辟單獨通道,展示文物修繕主體或考古遺跡。

(三)文化藝術活動,包括與古建筑價值闡釋相關的展覽、表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等。應及時對外公告展覽和活動信息、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當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 古建筑展示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根據古建筑的空間布局特征、現存狀況和景觀特點,合理確定展示流線和服務設施配置。展示流線應考慮建筑組群關系、空間序列、原有功能組織等。

(二)以古建筑實物為主要展示對象,注重展現歷史場景和景觀環(huán)境,

營造與文物價值相符的歷史氛圍。鼓勵根據歷史研究成果進行復原陳列展示,并在顯著位置說明復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輔助展示手段。

(三)設置標志,說明建筑遺址及古建筑重要的殘損部位,展示其位置、規(guī)模、功能等信息。

(四)應注重展示互動,調動游客參與的積極性,定期發(fā)放游客和社區(qū)調查問卷,接受社會監(jiān)督,及時改進展示工作。

五、 鼓勵采用電子觸控屏、虛擬現實展示裝置、移動終端 APP、交互平臺等新技術手段展示古建筑價值,形成數字化、網絡化傳播與現場參觀、實地考察之間的互動互補。

六、 鼓勵研發(fā)富有特色的文創(chuàng)產品,培育特有文創(chuàng)品牌,通過產品營銷擴大古建筑的社會影響力,傳播古建筑價值。

附件 4、古建筑展示工程施工與設施布置參考要點

一、 古建筑室內空間改造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科學評估古建筑的空間條件及承受能力,根據評估結果綜合確定適宜的利用方式、空間改造措施和強度,優(yōu)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間,確保古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古建筑內空間或進行室內陳列布展時,不得破壞、拆改原有分隔墻、裝修裝飾、構件,不應遮擋重要的室內裝飾。

(三)新增構件、裝飾材料、設備應具有可識別性和可逆性,不得以古建筑構件承重,盡量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規(guī)模適度、功能合理,風格、色彩與古建筑環(huán)境相協調。鼓勵采用當地傳統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頂時,不宜將古建筑原有裸露構件全部隱蔽于吊頂內,應采用觀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觀察、監(jiān)測古建筑現狀和病害情況。完全遮蔽的古建筑構件應定期檢查,及時發(fā)現、處理隱患,確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應進行古建筑室內詳細測繪,及時發(fā)現、處理古建筑構件變形、損傷等問題,記錄工程每天的人員安排、工作內容、進度和重要發(fā)現等,工程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 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安裝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嚴格執(zhí)行有關電氣安裝使用、消防安全的技術規(guī)范和導則,相關設計方案履行報批程序。

(二)嚴禁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或電爐等加熱器。

(三)采用阻燃措施敷設電氣線路,不得直接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敷設電氣線路;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四)應分區(qū)安裝單獨分支回路,獨立設置控制開關??刂崎_關、熔斷器均應安裝在專用不燃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有條件的應

單獨設置配電室。

(五)定期檢查電氣設施使用情況。

三、 新增展示、服務、交通等設施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停車場、游客服務中心等大型設施應結合周邊區(qū)域規(guī)劃統一設置,盡量利用現有設施。確需新建的,宜設置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并控制體量、規(guī)模和外觀色彩。

(二)不應隨意改變開放區(qū)內原有園路、橋梁的走向和標高。確需拓寬道路時,應具有可識別性,并與環(huán)境相協調。新增游步道路應盡量采用生態(tài)型材料,控制鋪設范圍,不建議使用柏油、水泥等現代鋪裝材料。

(三)因展示和經營服務的需要而增加的廣告和店招等設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運用應與古建筑風貌協調,不影響古建筑形象的展示與傳統環(huán)境面貌,不應對古建筑立面和原有裝飾構件進行大面積遮擋。

四、 園林景觀工程應注意以下要點:

(一)應以文物價值和研究成果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注意符合文物價值特征和歷史氛圍,避免城市園林化、現代化設計傾向。

(二)保護院落內原有植物多樣性,不宜新增樹池、花池、水池等現代或西方園林設施、小品。

(三)以當地鄉(xiāng)土植物作為主要植被選種,喬、灌、草相結合構建多層次的種植形式,適地適樹,發(fā)揮植物的生態(tài)效益。

(四)山石駁岸應以原狀整修、展示為主,不應改變原有形制。缺損的假山不宜另行補配山石,應進行現狀加固和展示。

編輯:陳佳

關鍵詞:國家文物局 鼓勵古建筑 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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