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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人大代表法庭打律師,新聞又要爛尾了?

2016年04月11日 09:46 | 作者:徐明軒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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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過去了,西安市長安區(qū)人大代表蘭天應該結束了司法拘留。只是在法庭上毆打律師,已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能以司法拘留來爛尾嗎?

今年3月23日,陜西律師路航在西安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參與庭審時,坐在旁聽席上的西安長安區(qū)人大代表、案件單位的股東蘭天,突然跳進法庭,揮拳毆打路律師。但法院懾于蘭天的人大代表身份,沒有現(xiàn)場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事情被媒體報道之后,引發(fā)公憤。3月27日,西安市長安區(qū)法院對蘭天司法拘留10天,并處一萬元罰款,同時蘭天也被暫停了人大代表資格。但15天過去了,我們卻未能看到有關此事的報道,不知道這位蘭天代表究竟怎樣了。

當庭毆打律師,這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去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原有的“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范圍,其中明確“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且這個罪名是一個“行為犯”,即只要有毆打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并不需要產(chǎn)生“嚴重后果”。

所以,蘭天在法庭上毆打律師,已經(jīng)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究,而不應僅由法院進行“司法拘留”。且“擾亂法庭秩序罪”不屬于自訴案,不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圍內,被毆打的路律師可以原諒蘭天,不要求其民事賠償,但法律不應,也不能輕縱他當庭毆打律師、破壞法庭秩序的行為。

需知道,不處理是一種爛尾;如果僅罰酒三杯、高舉輕放,也是一種爛尾。如果說,蘭天認為毆打律師,請頓飯就可解決了,那是法盲無知;那么把明明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行為,以司法拘留10天了結,又算什么?長安區(qū)法院有沒有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有沒有主動追究這起眾所周知的涉嫌犯罪的案件?這些我們不得而知。

倘若這件事就此畫上句號,那么新近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嚴肅性,又體現(xiàn)在哪里?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人大代表打律師 蘭天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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