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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借煽情個案募捐不合適

2016年03月29日 13:58 | 作者:化麥子 楊德芬 何盛雨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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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錦萍

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下稱“慈善法”),19日慈善法全文向社會公布,今年9月1日,該法將正式實施。

中國首部慈善法終于來了!當然,圍繞該法的諸多討論和疑問也隨之而來: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將被限制?個人求助與公開募捐如何界定?社工機構(gòu)可否公募?……日前,應廣州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邀請,參與慈善法立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抵穗,針對上述問題談了自己的觀點。

解讀 10%管理費并非“一刀切”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边@是慈善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此規(guī)定一出,爭議聲四起。

金錦萍認為,這一管理費用比例的規(guī)定,相比起《基金會管理條例》已經(jīng)寬松了不少。金錦萍強調(diào),這里的“管理費用”并非基金會的所有運營成本。

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慈善組織的成本共有四項:業(yè)務活動支出、籌資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費用?!跋薅ǚ秶冃×?,使用空間變大了?!苯疱\萍認為,10%這一數(shù)字沒有必要引起基金會的過分擔憂。同時慈善法的此條規(guī)定也并非“一刀切”,對于沒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慈善法還是留有余地的。

觀點 慈善組織借個案募捐不合適

在慈善法出臺過程中,關(guān)于個人是否能在朋友圈求助的疑問鋪天蓋地。到目前為止,可以肯定的是:個人求助,慈善法管不了;但是個人募捐就涉嫌違法了。

而由此延展開來,金錦萍注意到一個問題——現(xiàn)在很多慈善機構(gòu)喜歡用個案吸引公眾捐款。“可能突出悲情個案更容易籌到捐款,”金錦萍認為,這有“為個人求助披上公募外衣”之嫌。

“基金會作為公器,不可以為個體募款,這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蓖瑫r金錦萍認為,慈善組織若總是用個案籌款,并不利于其發(fā)展,用煽情個案募捐只能說明組織自身籌款能力不足。

她建議,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科學設(shè)計公益項目,將受益人和受益條件、捐款條件都一一列明,塑造組織自身的品牌和公信力,這也是慈善法所倡導的。

討論 社工服務該不該涉足慈善領(lǐng)域

慈善法很火,但有一個重要話題卻成了“冷門”——社工機構(gòu)的公開募捐。慈善公益與社會工作的結(jié)合在慈善法中的體現(xiàn)幾乎為空白。

目前社工服務主要由政府出資購買,那么,社工機構(gòu)能否在政府資金以外進行公募?中山大學中國公益慈善研究院智庫中心主任胡小軍表示,社工機構(gòu)為某個公益項目募捐,這體現(xiàn)了機構(gòu)資源的多元化。

金錦萍則認為,慈善法中對社工機構(gòu)公募及社工待遇沒有規(guī)定,但社會工作由政府買單,這和志愿工作是不一樣的,因此不應該在慈善領(lǐng)域“分一杯羹”。

“我們需要從社會工作本身的體制構(gòu)建方面來考慮,”金錦萍建議把社會工作支出放到財政預算里,作為專門項目,同時結(jié)合現(xiàn)實的需要來保證資金的供給。

編輯:阮浩冉

關(guān)鍵詞:慈善 組織 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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