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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冒充清華生網(wǎng)絡征友 騙5名女子146萬

2016年01月30日 17:29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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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華大學BBS上發(fā)征友帖子,謊稱是清華畢業(yè)的研究生,父親是軍隊干部,母親開了一家軍需工廠,然后以談戀愛的名義找各種借口要錢,以類似方式,智某先后騙取5名女子財物共計146萬余元?!斗ㄖ仆韴蟆酚浾呱衔绔@悉,二中院終審以詐騙罪,判處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查明

研究生冒充名校畢業(yè)生 騙5女子146萬

32歲的智某是內(nèi)蒙古人,研究生文化,案發(fā)前系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總行信貸部職員。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智某于2014年9月至12月間,編造虛假身份信息,通過網(wǎng)絡征友的方式結識5名受害人,并假意確立戀愛關系以騙取信任,后以多種名義騙取財物共計146萬余元。

法院認為,智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多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智某在家屬幫助下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獲得部分受害人諒解,并預繳罰金,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犯詐騙罪,判處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罰金2萬元。

案情揭秘

清華BBS上征婚 以給嫁妝為由騙財

據(jù)了解,5名受害女子中最少的被騙五千元,最多的就是陸某,僅現(xiàn)金就達108萬元。

陸某稱,2012年2月,她通過清華大學BBS結識智某,之后不再聯(lián)系。

2014年9月智某化名魏先生與陸某確立戀愛關系,虛構魏先生的司機、阿姨的身份,以撤星標、提供嫁妝為由,騙取陸某現(xiàn)金108萬余元及蘋果牌平板電腦2臺、全新GUCCI錢包1個等物品。

稱開投資公司 愿贈送女友股權

據(jù)受害人王某稱,2014年9月底,她在北大BBS上看見一個征友帖,內(nèi)容大概是家庭條件好,北大本科畢業(yè),在美國上研究生,現(xiàn)在征友。于是王某給對方留了電話,沒多久對方回電約她見面。

王某稱,2014年10月25日雙方見面時,被告人智某自稱林燁,父母都在美國,母親在美國一家投資銀行上班,父親做房地產(chǎn)生意,他在北京有一家做投資的公司,有美國綠卡,想和她確定男女朋友關系,并將公司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她。

約兩周后,智某電話中稱還可以幫王某解決戶口。再見面時,智某稱公司的股東對他向王某轉讓股份的事有意見,讓王某買2部手機向股東表示心意,買手機開的發(fā)票可以報銷。于是王某花了1.4萬元買了兩部蘋果手機。

2014年11月底,智某又稱公司有一些抵債房,不需要北京戶口和其他手續(xù)就能購買,但要現(xiàn)金一次性支付,大約190萬元,讓王某出一部分。此后10多天,王某分兩次給了智某20萬元。

落網(wǎng)經(jīng)過

賓館約見倆女子 一受害人起疑心報警

據(jù)了解,智某落網(wǎng)是由于受害人之一裴某報警。

裴某說,2014年11月,她與一名叫潘某的男子在網(wǎng)上結識,見面后該男子自稱是北京人,自小在部隊大院長大,在清華讀研究生期間創(chuàng)業(yè)開公司,父親是軍隊干部,管部隊戶口調(diào)動,母親開軍需工廠,自己的投資公司正準備上市。

被告人智某自稱潘某,隨后以可幫裴某解決北京戶口為由,要對方給5萬元保證金,稱其余的錢他的父親已經(jīng)給了轉讓戶口的人。

2014年12月10日18時許,裴某找到智某,智某稱他父親的秘書會來酒店取他的資料和衣服,順便把錢帶走,于是裴某把裝有5萬元的紙袋放在桌上,此時智某打電話說要退房,之后離開。

裴某稱,她有所懷疑,就到酒店問前臺是否有人退房,服務員說無人退房,此時她看見智某和另一名年輕女子走了進來。

回家后,裴某將此事告訴朋友,朋友認為她可能被騙,于是次日中午,裴某報警,民警將智某抓獲。

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判10年半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后智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智某認為,他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智某的辯護人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智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本案受害人有過錯。

此外,辯護人還申請對智某患有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與本案實施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并申請2名受害人出庭作證。

經(jīng)查,一審法院已經(jīng)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智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2014年9月至12月智某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辯護人申請再次鑒定并無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智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智某虛構事實騙取受害人財物,在收到受害人交付的財物后,實際占有、處分了財物,非法占有的故意明顯。故該項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所提本案受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明智某虛構身份,并以低價購房、投資、過戶口等虛假事由詐騙受害人錢財。受害人企圖通過找關系花錢辦理北京戶口固然不妥,但受害人并不因此而喪失刑法對其合法財產(chǎn)權益的保護,更不能以此減輕智某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故上述辯護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智某所提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智某詐騙多人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一審法院已經(jīng)考慮智某獲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故其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智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智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清華 研究生 行騙 網(wǎng)絡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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