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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改革進行時,更獨立才更有力

2015年12月10日 14:29 | 作者:秦川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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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fā)了《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配套文件,涉及實行審計全覆蓋,并對黨政一把手同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等改革。

“端誰的飯碗,就得受誰管”。長期以來,由于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預算、資產由同級政府負責發(fā)放,審計部門容易受制于人,無法超脫各種利益糾纏。特別是目前我國地方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均由同級別地方政府進行任免,使得地方審計監(jiān)督工作開展較為困難。正如業(yè)內人士嘆言,這種體制導致了“派生權力去監(jiān)督原權力的尷尬”。

如今,改革方向已明確,除了財務不再受同級政府“施舍”,連人員也由省級統(tǒng)一管理。具體而言,從領導干部管理、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經費預算和資產管理、審計項目計劃統(tǒng)籌管理、審計結果報告和公告、審計執(zhí)法責任、審計信息化等方面,均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如此一來,勢必增強省級以下審計監(jiān)督的獨立性。

打鐵還需自身硬。審計系統(tǒng)權力大了,更獨立了,不代表它不受制約。越是如此,越須被監(jiān)督。根據《框架意見》,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社會公眾是監(jiān)督審計機關的主體,這說明各個監(jiān)督主體都應該發(fā)揮作用,不可虛置責任。

以獨立促效力,以監(jiān)督促公正,審計機關應該堅持原則,勇于擔當。依法獨立履行好審計監(jiān)督職責,就能當好公共資金守護者、國家利益捍衛(wèi)者。不僅揭露問題,更重要的是促進問題的整改,彰顯審計的意義。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審計改革 審計監(jiān)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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