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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家中搜出億元現金 盤點落馬“億元貪官”(圖)

2015年03月27日 16:38 |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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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斬斷貪腐進程之難

  經過數十年探索,我國已逐漸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腐模式,即由紀委主導,政府的行政監(jiān)察、檢察院系統(tǒng)的司法監(jiān)督、審計系統(tǒng)的經濟監(jiān)督相配合的“三位一體”模式。隨著中央反腐敗的“戰(zhàn)略方針”正式提出,3家監(jiān)督主體分工負責、互相配合開展反腐工作。

  有人指出,在這種模式下,縣級部門常常成為監(jiān)管的末梢和盲點。由于縣級部門和下屬企業(yè)不分家,會計出納一肩挑,賬、錢、權一人掌管的情形時有出現。

  而在國企中,巨額經濟犯罪案亦難以查處。由于涉案者多為高層領導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犯罪形態(tài)上以利益均沾的窩案、串案為主;同時挪用公款的犯罪往往潛伏期較長,多要等到資金虧空缺口無法彌補時,單位自查或審計才得以發(fā)現。

  然而,腐敗不僅僅發(fā)生在土地、城建等腐敗高危部門,交通、司法等領域里的“前腐后繼”也是鮮活的現實。決定腐敗金額高低的,除了部門權力涉及利益的大小,還在于腐敗官員的自我放縱和貪心程度。

  還有觀點認為,更重要的在于,貪腐行為能免于被查處的安全度。

  一位學者在媒體上發(fā)表評論稱,如果蘇杭兩位前副市長許邁永、姜人杰在貪賄十萬層級時,就東窗事發(fā),自然也不會有后來的億元貪官。貪賄累積到億元,日進斗金有一個不算短的過程。反腐機制要反思的,正是為何做不到橫刀斬斷貪腐進程,避免貪官走向死亡之路。

  專家獻策:3個“前移”

  依現行法,個人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就應判處死刑。但上述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確定于17年前。根據最高檢的專項檢查,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關于職務犯罪的判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高達近七成。

  有媒體認為,司法機關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3年前,許邁永和姜人杰在同一天被執(zhí)行死刑。

  媒體特約評論員王云帆認為,讓貪腐官員曝光并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比判多少貪腐官員死刑更有意義。當“伸手必被捉”成為一種反腐常態(tài),越來越多的官員會向“不敢腐”靠攏,而建規(guī)立制使官員“不能腐”的“治本”也該提上日程了。

  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則新聞是,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于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10萬元、5萬元、5000元3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的“固定數額標準”,調整為“彈性區(qū)間標準”,即原則規(guī)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jié)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3種情況,相應規(guī)定了3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有評論認為,貪官能將手中的權力成功地變成吸金的機器,主要還是源于權力缺少必要的監(jiān)管與監(jiān)督,太過放任自流。對此,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思寧建議,應從制度上加強對基層官員的約束,通過強有力的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使其不敢腐、不能腐、最終實現不想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認為,過去反腐力度不夠,有多種因素導致反腐機構不能有效運作,甚至對一些被舉報的官員也沒有及時展開調查。

  中國紀檢監(jiān)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曾提出三項預防腐敗之策:其一,時間前移,將反腐倡廉由側重懲治前移至注重預防,變事后追究為事前防范;其二,空間前移,表現在參與構建國際反腐敗合作框架體系,同時加強監(jiān)督“裸官”,防止貪官外逃等;其三,手段前移,在創(chuàng)新預防腐敗機構的同時加強社會力量參與輿論監(jiān)督。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多年來被認為是遏制貪腐的有效利器。有人評論,只有將官員的財產狀況公開于民眾面前,才能借助于社會層面的無縫監(jiān)督,讓貪腐官員早日現形。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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