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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受傷誰擔責?法官以案釋法
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題:孩子意外受傷誰擔責?法官以案釋法
新華社記者白陽
孩子參加文體活動,難免發(fā)生磕磕碰碰,意外受傷誰擔責?“六一”國際兒童節(jié)即將到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案說法提供維權指導。
北京某校初三學生曾某在參加班級活動游戲項目時,因自身旋轉摔倒并磕傷牙齒。班主任第一時間將其送至學校醫(yī)務室并聯(lián)系了家長。曾某隨后被送至醫(yī)院,診斷為一顆牙齒牙髓壞死。事后,該學校給付曾某相關費用3000元。但因協(xié)商后續(xù)賠償未果,曾某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萬余元。
曾某一方表示,教室活動空間不大且地面光滑,游戲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學校沒有在游戲前及進行過程中安排相應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但法院審理認為,該活動由班干部和學生參與設計,曾某自愿報名參加,設置的游戲環(huán)節(jié)與曾某的年齡、心智及身體狀況相匹配。學校在事前的活動準備環(huán)節(jié)及事后的救治環(huán)節(jié)中已盡到相應教育及管理職責,曾某自己意外摔倒受傷,學校對此并無過錯,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文體活動存在各種意外狀況,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自甘風險活動中,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風險仍然自愿參加,自行承擔可能發(fā)生的損害后果。其他參加者僅在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另一起糾紛為例,15歲的龔某在順義某搏擊俱樂部訓練時,被搭檔方某踢傷隱私部位,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龔某將方某及俱樂部訴至法院,要求二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法院一審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龔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搏擊訓練是一項競技體育運動,參訓及培訓人員應負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方某在與龔某進行訓練時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等要求,俱樂部未能盡到科學制定訓練計劃、合理安全安排訓練、對學員及時專業(yè)指導、保障學員免受傷害等義務,維持一審關于方某承擔70%責任、俱樂部承擔30%責任的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2萬元,加上殘疾賠償金共計20萬余元。
意外傷害一旦發(fā)生,怎樣才能正確維權?
陳曉東表示,監(jiān)護人首先要與有關方面協(xié)商溝通,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提起訴訟時,要注意及時保留活動過程的照片、監(jiān)控錄像等音視頻證據(jù);受傷后就醫(yī)的,還應當保留好相關病歷材料及費用票據(jù),以便責任認定。(完)
編輯:薛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