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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牽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ǎng)人是否承擔責任?

2021年07月11日 16:25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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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未對動物進行必要的安全約束,致人損害的,飼養(yǎng)人應承擔侵權責任。遛狗不牽繩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若因此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ǎng)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損害 飼養(yǎng) 養(yǎng)人 遛狗 牽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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