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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 誰橫誰有理?民法典對“和稀泥”做法堅決說NO!
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nèi)學習、討論、交流。
“加深理解、生動活潑”,在讀書群里,“以案說法”的講解方式引得大家紛紛叫好。今天,本期《一案一說》從一次掌聲引出兩個案例,再到三個制度,來說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工作報告中有一段話獲得大家的熱烈掌聲:通過一系列案件審理,破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 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堅決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爭做法治中國好公民。
這里說到的,其實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如何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問題。應當說,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有充分的體現(xiàn),而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身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diào)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jù)憲法, 制定本法?!?/p>
我們先說兩個案例。
案例 1
撞傷兒童離開遇阻猝死案
郭某某騎自行車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孫某見狀阻止意欲離開的郭某某,并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郭某某情緒激動,被物業(yè)公司保安勸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臟驟停死亡。郭某某家屬將孫某及物業(yè)公司訴至法院。河南信陽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nèi)容均在正常限度內(nèi),對郭死亡后果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且行為目的是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保安的履職行為與郭的死亡亦無因果關系,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案判決明確是非對錯,提供行為指引,弘揚社會正氣,有利于鼓勵公眾見義勇為。
案例2
患者飛踹醫(yī)生反被傷案
一患者因到診所結算欠款時未帶現(xiàn)金而與醫(yī)生發(fā)生爭吵,被勸離后再度返回診所并欲飛踹醫(yī)生,被醫(yī)生側身躲過并抓腿掀倒,致左腿骨折。河南駐馬店中院審理認為,醫(yī)生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判決醫(yī)生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判決旗幟鮮明向“誰受傷誰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說不,有力維護了醫(yī)務人員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
兩個典型案例,引發(fā)我們進一步學習研究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在此我們隆重推出三項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制度。
一是正當防衛(wèi)制度。
2017 年的民法總則第181條以及 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第30 條,均規(guī)定了這一制度?,F(xiàn)民法典第181條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边@里說到的正當防衛(wèi),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防衛(wèi)措施。當然,正當防衛(wèi)也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超過了這一限度則會構成侵權行為,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二是保護見義勇為和樂于助人的制度。
民法總則對此也有規(guī)定,而本次民法典進一步作了明確。其第183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逼涞?184 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边@里確認了緊急救助可以作為免責的事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好人條款”,使緊急救助行為人享有豁免權。當然,緊急救助也不能過度,救助人應當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
三是自助行為制度。
這是民法典的最新創(chuàng)設,第1177條規(guī)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nèi)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p>
“扶不扶”、“救不救”?
關于這類問題
是不是再也不用糾結啦?
因為今天的案例學習告訴我們~
傳說中的“好人條款”真的來了
跟著委員學習民法典
絕對讓你不迷路!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民法典 做法 和稀泥 堅決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