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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兩權相爭起糾紛 最高法五巡成功調解
中新網北京10月21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獲悉,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五巡回法庭庭長李少平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在第五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國家開發(fā)銀行與被上訴人云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合議庭主持下,成功地將一起涉及金融借貸、融資租賃、破產重整等復雜法律關系、矛盾沖突十分尖銳的案件調解結案,涉案企業(yè)起死回生。
本案的被上訴人東源煤電和東源煤業(yè)系云南煤化工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團系云南省屬大型企業(yè),下轄包括滬市A股云維股份等近百家企事業(yè)單位、4.3萬名職工。前些年,受宏觀經濟下行、煤化板塊產能過剩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清除產能過剩等因素影響,主營業(yè)務盈利能力大幅下降,2012-2015經營性虧損超過100億元,債務總規(guī)模逾650億元。2017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云南省委省政府領導下,云南高院和昆明中院成功地對云南煤化工集團進行破產重整,關閉集團旗下煤礦18家,清理過剩產能357萬噸/年,分流安置職工14552人。
東源煤電系云南煤化工集團2007年發(fā)起設立的擬上市股份公司,因未能上市,至今與云南煤化工集團的另一全資子公司東源煤業(yè)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東源煤電于2012年經國家發(fā)改委批準立項建設恩洪電廠,項目公司為曲靖電力。東源煤業(yè)、東源煤電在崗職工7569人,賬面總資產142億余元、總負債137億余元,近年來的經營年虧損3億多元。為通過資產業(yè)務重組、優(yōu)化資源要素配置、淘汰落后產能、出清僵尸企業(yè)以推進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2019年4月昆明中院成功對其進行破產重整。目前,僅剩曲靖電力因其發(fā)電設備涉本案國開行的抵押權與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融資租賃取回權之爭而仍處“僵尸”狀態(tài)。
2013年,東源煤電向本案上訴人國開行貸款12.5億元用于建設云南恩洪礦區(qū)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建設,并將恩洪電廠相關發(fā)電設備進行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未按期償付利息,國開行遂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東源煤電償還借款本金8.3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支付違約金,同時請求判令國開行對93項抵押設備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被上訴人招銀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認為其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對抵押設備中價值3億多元的5項享有所有權,主張國開行因未盡到查詢義務并且非善意取得抵押權,不應取得該5項設備的抵押權,請求駁回國開行對訴爭設備享有抵押權的主張。
2018年9月2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東源煤電作為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因沒有證據而未支持;招銀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開行未按規(guī)定進行查詢,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對訴爭5項設備的抵押權不成立,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國家開發(fā)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對欠款的罰息及復利的起算日期認定有誤;其對價值3億多元的訴爭5項設備享有抵押權;東源煤電、東源煤業(yè)應當連帶給付違約金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受理后,為貫徹落實司法改革要求,切實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五巡回法庭庭長李少平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與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長魏文超,主審法官黃年、王海峰、葛洪濤共同組成合議庭,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2019年10月15日,合議庭主持召開庭前會議,明確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證據,確定了二審的爭議焦點。
10月21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合議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各方當事人圍繞國開行是否享有抵押權、抵押權與所有權、回租取回權是否發(fā)生沖突,借款罰息、復利的計算,違約金能否支持等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陳述和辯論。辯論中,國開行認為動產抵押具有移動性和不明確性,其對涉案設備具有抵押權;招銀租賃公司則認為動產登記與融資登記產生了沖突,其辦理了融資租賃登記,而國開行的抵押權存在重大瑕疵,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再次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各方當事人都同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調解。東源煤電還特別提出,其自身目前存在嚴重困難,負債累累,舉步維艱,被迫破產重整。希望得到法庭和相關當事人的支持,通過訴訟和解達到多方共贏。
合議庭當庭強調,本案的調解,要堅持司法服務供給側改革,實現(xiàn)清除過剩產能與個案審判的統(tǒng)一;堅持綠色發(fā)展理念,實現(xiàn)環(huán)境保護與個案審判的統(tǒng)一;堅持平等保護法治精神,在個案中實現(xiàn)債權保護與債務人利益保護的統(tǒng)一;堅持調判結合司法,努力在個案中實現(xiàn)復雜矛盾糾紛的一次性化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當庭簽署了調解協(xié)議并得到法庭的當庭確認。法庭將在庭后發(fā)送調解書。
本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大法官指出,本案能最終促成各方達成調解,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調解是高質量、高效益的審判工作;實現(xiàn)了云南“煤老大”的復活、末端企業(yè)去產能、設備價值最大化的社會效果,為國家治理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路徑。
李少平認為,本案爭議產生的根源在于現(xiàn)行法律制度對生產設備等動產的物權登記未作明確規(guī)定,不同的國家機關對融資租賃權利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分別作出規(guī)定并各自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tǒng),從而引發(fā)不同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權利發(fā)生沖突,既影響了不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影響了社會融資秩序和經濟發(fā)展;同時也成為困擾司法裁判的普遍性問題,法庭開庭后將依法向有關部門發(fā)送司法建議。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法庭 租賃 東源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