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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5月起攜寵物入境可免除30天隔離免疫
原標題:5月起 攜寵物入境可免除30天隔離免疫
本報訊(記者 張欽)北京青年報記者3月30日從海關總署獲悉,根據海關總署發(fā)布《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qū)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qū)、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5月1日起,對于旅客攜寵物入境符合條件可免除30天隔離免疫。
此舉是為進一步適應口岸執(zhí)法新形勢,安全、科學、規(guī)范做好攜帶入境寵物(犬、貓)的檢疫監(jiān)管工作。
根據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電子芯片。攜帶入境的寵物應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需隔離檢疫的寵物應當從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入境。海關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jiān)督檢查。
不過此次海關總署按照指定國家或地區(qū)和非指定國家或地區(qū)對攜帶入境的寵物實施分類管理,具體指定國家或地區(qū)名單、采信狂犬病抗體檢測結果的實驗室名單、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名單將以海關總署公布為準。
此外,攜帶寵物入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攜帶寵物超過限額的;攜帶人不能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的;攜帶需隔離檢疫的寵物,從不具有隔離檢疫設施條件的口岸入境的;寵物經隔離檢疫不合格的。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寵物,攜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海關簽發(fā)的截留憑證,領取并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導盲犬、導聽犬、搜救犬,經攜帶人申請,可以在有資質的機構對其接種狂犬病疫苗。
公告細節(jié)
具有以下情形的寵物免于隔離檢疫
(一)來自指定國家或者地區(qū)攜帶入境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芯片,經現(xiàn)場檢疫合格的;
(二)來自非指定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芯片,提供采信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抗體檢測報告(抗體滴度或免疫抗體量須在0.5IU/ml以上)并經現(xiàn)場檢疫合格的;
(三)攜帶寵物屬于導盲犬、導聽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電子芯片,攜帶人提供相應使用者證明和專業(yè)訓練證明并經現(xiàn)場檢疫合格的。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寵物 隔離 檢疫 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