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水下文物保護新規(guī)征求意見:嚴禁商業(yè)性打撈 倒賣走私

2019年03月20日 08:49 | 來源:北京青年報
分享到: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稿征求民意——

嚴禁對水下文物進行商業(yè)性打撈

文化和旅游部報請國務院審議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水下條例》)3月19日對外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嚴禁盜撈哄搶私分藏匿

倒賣走私水下文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水下條例》修訂草案基本維持原有章節(jié)結構,主要修改對水下文物保護職責劃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發(fā)現報告制度與現場看管措施、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水下考古、出水文物登記入藏等內容和程序進行補充。

同時,根據水下文物考古工作的特殊性和現狀,明確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并指定專門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有效利用、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指定收藏出水文物,體現水下文物保護的國家屬性,防止地方利益對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結合水下文物保護實際,進一步明確水下文物保護區(qū)的劃定公布程序和保護要求,并允許進行調整,便于地方操作執(zhí)行。

此次修改增加了水下文物保護的禁止條款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限制措施;借鑒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明確禁止商業(yè)性打撈的規(guī)定。

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嚴禁盜撈、哄搶、私分、藏匿、倒賣、走私水下文物等行為。嚴禁對水下文物進行商業(yè)性打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采砂、排污、傾廢等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上述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并保證水下文物的安全。

利用水下文物資源

可設立考古遺址公園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送審稿還增加了水下文物利用的內容。

“利用水下文物資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確保人員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水下文物保護區(qū),設立水下考古遺址公園?!?/p>

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增加政務處分內容。

“相關部門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據悉,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4月18日前提出意見。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關注

水下文物包括什么?

《水下條例》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

(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qū)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guī)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如何劃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qū),應當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水域管理使用單位的意見,并與有關規(guī)劃相協調。涉及軍事管理區(qū)的,應當征求國家軍事主管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進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實際變化,對水下文物保護區(qū)的范圍作出調整。

出水文物怎么保護?

打撈出水或者考古發(fā)掘出水的文物,應當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及時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有效利用、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出水文物。經依法批準,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文物 水下 下文 保護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