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青島中院一審判決一起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案 判處被告單位罰金30.12億元
新華社青島12月10日電(記者張旭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一審判決一起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案,判處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30.12億元,判處被告人陳基鴻有期徒刑2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基鴻于2004年9月注冊成立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為基礎(chǔ),先后實際控制經(jīng)營60余家境內(nèi)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顯不具備還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為持續(xù)獲取資金,按照陳基鴻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王文宏、黃義發(fā)采取重復編排貨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偽造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煙臺港集團蓬萊港有限公司氧化鋁、鋁錠、電解銅倉單、轉(zhuǎn)貨證明等貨權(quán)憑證,并使用偽造的貨權(quán)憑證欺騙在國際上具有較高信譽的倉儲監(jiān)管公司出具監(jiān)管倉單,或者通過賄賂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出具內(nèi)容虛假或超出庫存數(shù)量的倉單、核庫確認書等證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虛假的倉單或證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義與大量國內(nèi)外公司簽訂銷售、回購合同,或欺騙其他公司為“德正系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騙取多家公司資金共計123億余元(其中2.7億余元未遂)。
此外,“德正系公司”還通過重復質(zhì)押或?qū)⑸鲜鰝卧熵洐?quán)憑證質(zhì)押于銀行等方式,騙取13家銀行貸款、信用證、承兌匯票,共計36億余元。上述資金大部分用于歸還銀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債務(wù)。
法院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張家春、薛鍵、王文宏、黃義發(fā)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當庭均表示不上訴。
編輯:秦云
關(guān)鍵詞:青島中院 被告單位 30.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