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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欠稅10萬以上列入“黑名單”
欠稅10萬以上列入“黑名單”
稅務總局調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
□ 本報記者 蔡巖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出臺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記者注意到,《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下調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換句話說,就是逃避追繳欠稅1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便可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jiān)管和聯合懲戒。
《辦法》主要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總局解讀說,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為統(tǒng)一,便于部門銜接。
《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將走逃(失聯)企業(yè)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yè)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的。
對于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納入公布范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yè)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于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為規(guī)范信用救濟程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隨著聯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復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稅務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信用監(jiān)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掇k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在懲戒措施方面,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辦法》將懲戒措施區(qū)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于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稅務總局 欠稅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