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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用法律武器“治污”
中新網蘭州11月27日電 (記者 南如卓瑪)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7日正在蘭州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甘肅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楚才元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制定該《條例》是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律力量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加強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甘肅打贏“藍天保衛(wèi)戰(zhàn)”意義深遠。
2018年9月19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工委會同甘肅省環(huán)保廳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多次征求該省政府、省政協(xié)及省直各相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甘肅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同時,組成調研組前往金昌、酒泉、平涼、慶陽等地,就甘肅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總體情況,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草案中相關重點問題進行了評估論證。之后,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對草案作了修改充實完善。
楚才元說,該《條例》規(guī)定了源頭治理、規(guī)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企業(yè)主體、公眾參與的“全民共治”的原則,對于政府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作了明確規(guī)定。
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yè)類建設項目,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制革、生物發(fā)酵、飼料加工等企業(yè)以及拉圾處理廠、城區(qū)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限期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惡臭對周邊環(huán)境產生不良影響。
該《條例》還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業(yè)污染、機動車(船)污染、揚塵污染、農業(yè)和其他污染、重污染天氣應對等。
其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yè)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yè)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等應急措施。
編輯:秦云
關鍵詞:甘肅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