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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有關選舉的最后兩部憲法附屬法獲批
新華社曼谷9月13日電(記者李欣瑩)泰國政府憲報網站12日刊出了已經泰國國王批準的《上議員產生法》和《下議員選舉法》。至此,舉行大選所需的四部憲法附屬法均已完成立法程序。
根據政府憲報網站公布的內容,《上議員產生法》共99條,自公布次日起生效;《下議員選舉法》共178條,自公布之日起滿90天后生效。
2017年4月,泰國實施第20部憲法。按照憲法,政府必須在《政黨法》《選舉委員會法》《上議員產生法》《下議員選舉法》等與選舉有關的四部憲法附屬法全部頒布實施后的150日內舉行大選。
目前,《政黨法》《選舉委員會法》《上議員產生法》已生效,《下議員選舉法》則會在12月生效。
泰國總理巴育早前曾表示,新一輪大選最快會在2019年2月舉行,不過他同時強調,大選能否舉行也要視國內形勢發(fā)展。
泰國軍方2014年政變推翻原民選的為泰黨政府后,成立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禁止政黨活動。
泰國副總理威沙努對媒體表示,由于《下議員選舉法》已經刊發(fā),泰國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將發(fā)布公告,部分解除對政黨活動的限制,待《下議員選舉法》12月生效后,將完全解除政黨活動限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泰國 憲法 附屬 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