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工作考勤不能無視員工權益

2018年04月11日 14:42 | 作者:史洪舉 | 來源:法制日報
分享到: 

“好像隨時隨地都有一雙眼睛盯著你,太不自在了。”4月2日,沈陽市鐵西區(qū)一家外貿公司銷售經理蔣桐帶著手機出去辦業(yè)務,中午休息時間,移動考勤APP上通過手機定位得知她曾出現在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4月8日,她被公司通報批評并罰款200元。蔣桐憤憤不平地認為,不能要求員工時時都在工作地點,更直言手機定位考勤等于給員工套上了一道“緊箍”(4月10日《工人日報》)。

據報道,當前很多企業(yè)使用手機定位的管理方式考勤員工,認為這樣能夠激發(fā)員工工作效率,給員工“上發(fā)條”。應該說,將科技進步應用到員工管理方面,本身沒有太大問題,也是用人單位行使自主權的體現。但手機定位考勤也不能濫用,更不能以考勤之名侵犯勞動者的隱私,過度干涉勞動者的私人活動。否則,企業(yè)既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終會離心離德,被市場和勞動者拋棄。

作為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防止部分員工假公濟私、“磨洋工”的一種手段,手機定位考勤的應用無可厚非。但應注意,這只能作為日常管理的輔助手段,而不能作為唯一手段和判定勞動者工作狀態(tài)的絕對手段。譬如,在工作時間可以通過手機定位發(fā)現員工未到崗或者遲到早退,可以發(fā)現出外勤的員工不按規(guī)劃路線行駛,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進而對員工作出相應懲戒。

然而,勞動者同樣享有休息休假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不可剝奪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并提供相應便利,不得無故安排加班,不得監(jiān)視、跟蹤勞動者“八小時之外”的活動和行蹤。也就是說,在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就是普通公民,享有自主活動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干涉勞動者的私人活動,更不得窺視其去了哪里,做了什么。

此外,人們的行蹤位置也屬于民法總則和刑法的保護范疇。而且,定位一般屬于公安機關所享有的偵查權力,需要經過特定程序方能使用。舉輕以明重,用人單位顯然不能像對待可疑人員那樣時時刻刻地監(jiān)控員工。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非法獲取行蹤軌跡,情節(jié)嚴重者有可能構成犯罪。對于定位考勤而言,如果在工作時間內,則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輔助手段,未必侵犯員工的相關權利。假如是在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顯然無權介入員工的個人生活,更無權對員工進行定位。

試想,如果下班之后,員工的行蹤軌跡等隱私依然被單位的管理層所知悉,無疑等同于被扒光了衣服,毫無人格尊嚴和安全感可言。員工完全可以拒絕這種濫用管理權的行為,并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值得說明的是,用人單位無權以員工在工作時間拒絕被定位而作出處罰,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到此事件,用人單位僅僅因員工在午休期間出現在其他地方就作出處罰,顯然非常不妥。

現代社會,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早已不是“包身工”式關系,員工更不是用人單位的奴隸。只有充分尊重員工權益和正當訴求的用人單位,才會獲得員工和市場的認同。靠無限制的定位來監(jiān)控員工,只會加劇員工的焦慮感和恐懼感而適得其反。

因而,無論是軟件開發(fā)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更科學、更人性化地設計、利用定位考勤。如充分征求員工意見,允許員工在休息時間一鍵關閉定位功能,這樣方能實現獎優(yōu)罰劣,激發(fā)活力,更好地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與利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員工 考勤 定位 用人單位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