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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檢驗公共法律意識

2018年03月27日 14:58 | 作者:堂吉偉德 |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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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張簽滿名字、摁滿紅手印的“喝酒免責承諾書”在網上熱傳,承諾書稱參與聚會的人如果因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責任由自己承擔,跟他人無關。雖然春節(jié)假期剛過,但親朋好友之間少不了聚會喝酒,這種承諾書會有作用嗎?記者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他們表示如果真的因為喝酒出了事,這種承諾書很有可能無效。(2月23日《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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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有風險,勸酒須謹慎,不但是一種法律事實,更是一種普遍共識。尤以眾多喝酒連帶賠償的案例,達到了事實確認與法律普及的雙重作用,并成為一種嚴格的行為約束規(guī)范,從強迫性勸酒到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到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再到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及,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有了大量的案例為基礎,勸酒者或者同桌者對于自身的責任,有了比較清楚的判斷和明確的界定。

“要勸酒,得看你銀行中有沒有存款”固然是句玩笑話,但也表明當事人對勸酒的后果心有戚戚。作為一種相互約束的機制,責任連帶對泛濫的酒文化有著極強的約束功能。此語境下,“喝酒免責承諾書”的出現(xiàn),則是對法律責任和風險的規(guī)避,頗有點“生死狀”的俠義之風,只是這種“責任自擔”的承諾看似沒有違背個人意愿,也符合你情我愿的自由原則,卻經不起法律的推敲,也不符合個體權利和公序良俗保護的原則,不具備法律效力也無以受到法律保障。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睹穹ㄍ▌t》也規(guī)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勸酒造成人身傷亡的責任,是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進行的界定,“喝酒免責承諾書”依據的是《合同法》,與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之間,并沒有替代性。同時,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形的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也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喝酒不但可能會損害喝酒者自身的身體健康,還可能因酒駕等行為而損及公共利益,忽略和違背法律原則的免責承諾自然無效。

這種情況,跟有的公共機構為了規(guī)避自身風險,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生死狀”有很相似之處,比如有的學校跟學生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 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樓內電梯前貼出“生死狀”:“凡因乘坐電梯所發(fā)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負責。” 河南湯陰縣瓦崗肉聯(lián)廠要求職工在一份合同上簽字,合同上寫著:“廠區(qū)因生產需要儲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發(fā)生爆炸造成職工傷亡,廠方概不承擔責任。”這些看似聰明的“免責牌”,最后都證明是一手爛牌,既無以規(guī)避應有的法律責任,并因為心存僥幸而無視了更大的隱患。

“喝酒免責承諾書”無效本是一個最淺顯的法律常識,然而于現(xiàn)實中依然廣有市場,足以證明公眾的法律意識還有待提升,法律素養(yǎng)還有待進一步提高。2015年《關于山東省公眾法律素養(yǎng)及法治環(huán)境的調查報告》顯示,九成以上公眾對基本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其中近兩成一無所知,農村居民不懂法律知識的占比更高;公眾學法基本處于自然、自發(fā)狀態(tài),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是主渠道(94%),政府普法宣傳活動收效甚微(7.5%)。有此為底,“喝酒免責承諾書” 的出現(xiàn)則不足為奇。

如何讓“喝酒免責承諾書”的違法現(xiàn)象不再出現(xiàn),離不開公眾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的提高,更離不開有效普法和用法的開展?!昂染泼庳煶兄Z書”的暴露的短板正是法治建設的方向。什么時候,公眾對類似的僥幸行為不再推崇而是滿臉鄙夷,則法治建設才真正達到了預期效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喝酒免責承諾書 無效 法律 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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