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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開成“碰碰車”,涉嫌犯罪不可輕縱

2017年07月07日 15:26 | 作者:于立生 | 來源: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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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司機斗氣互撞,乘客跳窗逃命!7月4日,河南新密市汽車客運東站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2路公交車司機與12路公交車司機在行駛途中發(fā)生口角,兩名司機對罵起來,2路車直接對著12路車的屁股撞去,兩輛車的前、后玻璃粉碎,乘客嚇得紛紛跳窗而逃。而2路車上滿載的還是中學生。(7月6日映象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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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司機對車上乘客本負有安全保障義務(wù),可斗氣互慫之下,居然把滿車乘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安全拋諸腦后,發(fā)生對撞事件,這也實在是太惡劣了。幸虧沒有人員傷亡事件發(fā)生,若是對撞之下車輛失控,造成車上乘客摔倒傷亡,或是撞向路上其他行人、車輛,后果可真是不堪設(shè)想。

《刑法》第114條及第115條規(guī)定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罪是行為犯,而非結(jié)果犯,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并不影響罪名成立,造成嚴重后果只是法定加重情節(jié)。

2路公交車的瘋狂撞車行為,已經(jīng)嚴重威脅到不特定人員的安全,尤其2路車上滿載的還是些未成年的中學生,這更是令人發(fā)指。又豈有拿別人的生命安全來替自己斗氣陪綁、冒險之理?

去年5月1日,天津市也曾發(fā)生類似事件,629路、652路公交車司機從口角之爭到停車對罵,最后居然發(fā)展成當街上演“別車大戰(zhàn)”,兩車相撞。雖然也沒造成嚴重后果,只是車廂側(cè)身玻璃盡碎,以及部分乘客摔倒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但事后,津南區(qū)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而在此次事件中,2路車司機滿載中學生就去對撞12路車,惡劣程度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對把別人生命安全全然不當回事兒的瘋狂撞車司機,還真不能輕縱。當?shù)毓矙C關(guān)有必要履職介入,立案偵查,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然,無以敲響亮警鐘,以儆效尤。

此外,據(jù)新密市城市公交公司吳主任說,這兩輛公交車是屬于私人經(jīng)營的公交車,只是掛靠在公交公司,斗氣對撞是因營運路線重疊、爭奪客源所致;而因為車不是公交公司的車,人不是公交公司的人,公交公司沒有處罰權(quán),目前只是把這兩名司機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由此,也暴露出私人經(jīng)營公交車掛靠公交公司模式所帶來的鞭長莫及、管理不力漏洞,亟需公交公司有所因應(yīng),加以彌補,以防微杜漸,杜絕類似事件的發(fā)生。

編輯:李敏杰

關(guān)鍵詞:公交車 司機 公交公司 輕縱 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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