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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委:未經(jīng)核實不得用“致癌”等字樣

2017年04月21日 15:05 | 來源:健康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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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食藥監(jiān)總局發(fā)布消息,新聞媒體關于食品和藥品違法犯罪案件的報道應措辭準確。未經(jīng)核實,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樣。對捏造事實、制造謠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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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核實,不得使用 “致癌”等字樣

近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中宣部、公安部、農(nóng)業(yè)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wǎng)信辦、最高法、最高檢等11個部門印發(fā)通知,就做好食品和藥品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報及發(fā)布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稱,對于涉及嬰幼兒、孕產(chǎn)婦等特定群體,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劑、乳制品等高敏感性產(chǎn)品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要規(guī)范信息通報和發(fā)布的程序,及時發(fā)布權威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農(nóng)業(yè)、質監(jiān)、食藥等食品和藥品監(jiān)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海關緝私部門要建立案件查辦信息互通機制,及時采取責令下架、封存、召回、銷毀等措施,有效控制涉案產(chǎn)品的安全風險,保護公眾利益。監(jiān)管部門要支持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

新聞媒體關于食品和藥品違法犯罪案件的報道應實事求是、表述嚴謹、措辭準確。未經(jīng)核實,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樣。對捏造事實、制造謠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致癌風波造成恐慌情緒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媒體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各種可能致癌的問題食品的報道幾乎從來就沒有停止過:2005年1月杜邦特富隆不粘鍋被指含有致癌物多氟辛酸氨,2月廣東亨氏美味源辣椒醬被曝含有致癌物“蘇丹紅一號”,4月有報道稱高露潔牙膏所含三氯生與自來水中所含的余氯化合會生成致癌物三氯甲烷,7月水產(chǎn)品涉嫌含有致癌的孔雀石綠、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重新評價口服避孕藥的致癌性的報道見諸報端,10月有報道稱聚氯乙烯食品保鮮膜(PVC)含有致癌物…….

2006年3月4日,國內媒體披露了芬達汽水、美年達橙汁等軟飲料可能致癌的消息,由此引發(fā)了新一輪“致癌風波”,也再次引發(fā)了人們對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

媒體的這些報道讓消費者無所適從,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緒。

但隨著時間推移,平靜下來的人們發(fā)現(xiàn),這些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的各種“致癌風波” 除了口服避孕藥含有的雌激素是有明確的條件能致癌以外,其余沒有一件是證據(jù)確鑿的: 辣椒醬含有的“蘇丹紅一號”、 水產(chǎn)品涉嫌含有致癌的孔雀石綠、特富隆不粘鍋被指含有致癌物多氟辛酸氨、牙膏所含三氯生、PVC保鮮膜所含的增塑劑DEHA等,均不在編寫致癌物“黑名單”的權威機構——國際癌癥研究組織(IARC)的人類致癌評價清單上具名。

針對一場場“致癌風波” ,有專家指出,食品安全問題是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媒體有責任報道這些和人民生命安全最相關的新聞,但是在實踐層面上,假如媒體的報道和事實真相大有出入,一方面會誤導公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恐慌情緒,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媒體賴以生存的公信力。

編輯:趙彥

關鍵詞:未經(jīng)核實 不得用 “致癌”等字樣 致癌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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