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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民抗拆致兩死案重審 省高院曾撤銷中院判決

2017年01月18日 14:17 | 來源: 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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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農民丁漢忠抗拆致兩死案重審,省高院曾撤銷中院死刑判決

中青在線1月18日濰坊電 1月17日9時30分,山東濰坊農民丁漢忠抗拆致兩人死亡案的二次一審在濰坊市昌樂縣法院城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聯(lián)系施工人員黃中太、黃國厚等人對丁漢忠居住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在因此誘發(fā)的沖突中,丁漢忠持鐮刀揮砍,致黃中太、黃國厚死亡。

公訴方濰坊市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丁漢忠先在被拆院內用鐮刀砍殺受害人黃中太,又在其他工作人員施行正當防衛(wèi),解救黃中太后,持另一把鐮刀追砍受害人黃國厚,導致二者傷重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予以起訴。被害人黃中太和黃國厚的訴訟代理人亦同時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判處犯罪嫌疑人丁漢忠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分別賠償70萬和38萬。

被告辯護律師燕薪提出,導致本案中房屋被拆除的丁家山村“增減掛鉤項目”從批準通過到具體實施中存在大量非法、違規(guī)因素,根本不是合法拆遷,因此“本案誘因并非拆遷糾紛,而是純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物安全”,丁漢忠是在安全受到威脅,急迫至八分鐘內撥打三次報警電話的情況下做出的“正當防衛(wèi)”。

被告另一辯護律師張維玉認為,丁家山村負責動遷的小組在并未確定被拆房屋歸誰所有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拆除,對本案負有重大責任。公訴方提供的大量證詞來自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矛盾眾多,不可信。偵查機關辦案存在重大問題,鑒定取證過程疑點眾多,可信度低。綜合以上要點,兩位辯護律師對被告人丁漢忠進行無罪辯護。

據了解,2014年1月16日,濰坊市檢察院曾提起公訴,指控丁漢忠犯故意殺人罪。7月28日,濰坊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漢忠死刑立即執(zhí)行,賠償兩位死者家屬各2.1萬余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4月,山東高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并發(fā)回重審。

在本日開庭的二次一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拆房屋歸屬權以及案發(fā)現(xiàn)場具體情況等重要事實問題進行了辯論。

被告人丁漢忠表示,被拆除的三間房屋曾歸屬父母,后為自己所有,平時一直是自己的兒女居住。父親生前曾口頭講明,三間房屋歸他所有。因此,他才花費三萬余元整修房屋。

公訴人對此表示異議。根據公訴人展示的丁漢忠母親、大哥、四弟、姐姐、妹妹、叔叔以及時任村支書等人的證言顯示,因擔心在外工作的四兒子回家無房,丁漢忠的父親在死前訂立遺囑,表明待老伴也去世后,房子歸屬四兒子。除老三丁漢忠外,家庭成員中的母親和其余五位子女均早已知曉此份遺囑存在并同意。

公訴人的證詞顯示,丁漢忠在拆遷工作伊始,申報了該三間房屋的所有權。待四弟聲明自己才擁有房屋的歸屬權后,丁漢忠轉而要求得到整修房屋的補償,“證明他已實際放棄了所有權而選擇債權”。公訴人還表示,拆遷時,房屋實際所有人、丁漢忠的四弟已將該房屋處置權委托給了村里的工作小組。

丁漢忠在庭審時堅稱自己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并表示案發(fā)前不知道有遺囑存在。其辯護律師辯稱,經過筆記鑒定,該遺囑由受益人,即丁漢忠的四弟代筆,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且即使遺囑真實存在,房屋目前也應歸丁漢忠的母親所有,而丁漢忠的母親在省高院第一次二審時已重新作證,證明二老將房屋給了丁漢忠本人。

辯護律師還認為,拆遷當時,丁漢忠的兒子、女兒在該屋長期居住,大量物品存放在屋內,對該屋的實際使用權不容置疑。拆遷之前,丁漢忠未得到有關拆遷的有效通知,也從未有人將所謂遺囑向丁漢忠予以出示確認;當日已是該房屋第三次遭遇被拆,丁漢忠此前兩次阻止拆遷后,先后報警,前往法院申請立案,進行信訪,均未得到有效的處理。鑒于以上情況,不應讓其承擔明顯由他人過失引發(fā)的責任。

辯控雙方辯論的另一個重要事實是案發(fā)時的具體情況。公訴方認為,被告人丁漢忠先在被拆院內獨自面對受害人黃中太時,用鐮刀將其砍倒,又在其他工作人員為解救黃中太沖入院內時,持另一把鐮刀主動追砍受害人黃國厚,導致二者傷重死亡。公訴人出具的部分現(xiàn)場拆遷人員的口供,丁漢忠的兒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樂縣檢察院出具的一份丁漢忠的供述全部或部分提及了公訴人員表述的情況。

丁漢忠對此予以否認,稱“完全是虛構的”。對于昌樂縣檢察院提交的他的供述,他表示“毫無印象”;對于其兒子和妻弟的口供,他表示二者當時并不在院內,不可能知道情況。

辯護律師提出丁漢忠的兒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樂縣檢察院出具的丁漢忠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屬于非法言辭證據,應予排除的意見;并表示現(xiàn)場拆遷人員的口供來自于利害相關方,且很多細節(jié)互相矛盾,可信度很低。對于部分不符合常識的證言,希望法院予以實地勘驗。

合議庭當庭表示,無法證明丁漢忠的兒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樂縣檢察院出具的丁漢忠的供述系非法證據,但其可信度和效力,會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考量。對于辯護律師的其他意見,合議庭已認真記錄,并在之后予以研究決定是否采納。

丁漢忠自己辯稱,案發(fā)當日下午,他和兒子先是在院內拍攝拆遷的照片,遭遇拆遷人員暴力阻止,兒子被人架至院外。為阻止發(fā)掘機繼續(xù)拆遷,他進入被拆遷的房屋內,希望以此阻止拆遷。隨后,多人進入屋內將其推打至屋外,拳打腳踢,并有人用鐵鍬“鏟”他的頭部。流血慌亂之中,他隨手拿起一根“棍棒物”亂揮。后來則“不知道什么情況”,直至昏了過去。直至公安機關將其帶入看守所,他才逐漸恢復意識,知道自己砍了兩人。

此外,辯控雙方還就鑒定程序、材料,人證、物證可靠性,以及如果構成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等諸多事實性問題進行了辯論。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2014年濰坊中院做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丁漢忠多年來對被拆房屋處于占用,案發(fā)當天,施工人員未經商定即拆除房屋,又為防止因拆遷傷及丁漢忠及其親屬,對阻止拆遷的丁漢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為,在行為方式上欠妥當,應當認定黃中太等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

但該判決也提出,丁漢忠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也未采納“丁漢忠多次自行報警,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丁漢忠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屬于非法言辭證據,應予排除”等辯護意見。綜合以上事實,該院做出了故意殺人罪,予以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

2016年4月,以上判決被山東高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并發(fā)回重審。

本次二次一審于2017年1月17日9時30分開庭,22時15分結束。審判長宣布,因案情重大復雜,將擇日另行公開宣判。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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