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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虐殺野生動物,豈能逍遙法外?

2016年08月19日 09:58 | 作者:劉高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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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近日在直播平臺六間房秀場上,有團隊打著戶外主播名義進山林捕殺野生動物,并對其虐待、殺害,并據此索要禮物,其直播最多時有近3萬人同時觀看,月入近10萬元。不少網友質疑此舉違法。17日下午,江西宜春市萬載縣森林公安處稱,涉事主播及團隊涉及非法狩獵,已被警方查處。但據報道,該直播仍在繼續(xù)。

毋庸置疑,被很多人視作移動互聯網時代風口的網絡直播,眼下勢頭正旺,將公眾獵奇心態(tài)和互聯網語境中的“關注即資源”空前放大。在室內真人秀可發(fā)掘的內容近乎被發(fā)掘殆盡的情況下,有些平臺或直播團隊也將目光轉向了戶外直播,轉向了那些新奇的、極端的東西。打著戶外主播名義的獵殺行為,即由此而來。

為了獲取更多人的關注,新聞中談到的虐殺團隊“每天至少殺一只動物”,且“手段極其殘忍,將煙頭塞進獵物嘴里,活剝皮、或分肢等。”相信看到這里,可以聯想到的畫面之血腥,足以讓有些人卻步。

孟子曰:“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按孟子的定義,這是人皆有之的“惻隱之心”。對動物肆意虐殺,違背了起碼的人文倫理。前些年的“虐貓事件”,便廣受譴責。網絡直播虐殺野生動物,挑釁道德底線與法律紅線的意味更明顯。

“一切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善良風俗”,是基本的法律原則。網絡直播虐殺行為,便明顯冒犯了人類的同理之心,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本質上,這傳播的不僅僅是血腥,還有為牟取利益不顧社會底線的價值扭曲,對法律精神的罔顧。

對于以團隊形式運作的虐殺團體而言,據事發(fā)地森林公安方面稱,其已被確認涉非法狩獵。但在此之外,有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對直播內容及截圖研究后表示,其中至少有四類被宰殺的動物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這就涉嫌觸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而涉事森林公安方面僅根據“涉案團隊共捕獵野豬一只,野兔兩只、蛇兩條”作出林政處罰,顯然太輕,其事實認定也跟其實質的嚴重程度不匹配。比起獵捕野豬等,涉嫌虐殺野生動物的行為,才是問題重點,有圖有真相,取證成本較低,是不該漏掉的違法乃至犯罪事實。涉事森林公安顯然還需跟進補充偵查,必要時刑事立案。

還應看到,直播虐殺野生動物,也有違起碼的傳播倫理。對此網絡信息部門也該介入查處,若查實則嚴加處罰。而涉事網絡服務平臺也難辭其咎:在接到舉報后遲遲不處理,還對其推廣宣傳,在該團隊被查處后仍允許其繼續(xù)。

《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散布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內容。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可視同提供。參照該條款,涉事平臺顯然難逃連帶責任,特別是再三姑息,有關方面該對其依法追責,該采取停業(yè)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的,絕不應含糊。

殘忍虐殺野生動物還將其直播,違背社會底線,也玷污直播生態(tài)。要懲前毖后,讓其自食違法惡果是必須的。

□劉高(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直播 虐殺 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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