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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再獲三年免稅優(yōu)惠

2016年08月17日 21:00 | 作者:玄燕鳳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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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記者韓潔、申鋮)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宣布上述針對高校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延長三年執(zhí)行。

當天兩部門公布的《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xù)執(zhí)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稅收優(yōu)惠政策。

根據通知,三年期間,兩部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yè)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同樣,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yè)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記者查詢發(fā)現,高校繼續(xù)執(zhí)行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與2015年底到期的現行優(yōu)惠政策相同,但變化之處在于隨著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原先享有的免征營業(yè)稅變成了免征增值稅。

兩部門表示,收到此通知后,已征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yè)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關鍵詞:高校學生公寓 食堂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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