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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不得擅自復印居民身份證 不扣留或抵押身份證

2016年08月11日 08:57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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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進一步規(guī)范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推動實名制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個部門制定并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確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核查身份證人證一致性

公告提出,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證

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nèi)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tǒng),要嚴格設定查詢權限,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冒用身份證列入黑名單

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lián)合懲戒機制。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據(jù)新華社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機關單位 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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