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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和學生開玩笑“過火” 打火機點燃對方短褲

2016年06月20日 16:20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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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武術教練和學生開玩笑“過火”

為了讓孩子擁有強健體魄,父母將13歲的兒子送至武術院開辦的培訓班鍛煉,沒想到卻因為武術教練和學生開玩笑“過火”,用打火機點燃兒子已經(jīng)灑上花露水的短褲,導致兒子二度燒傷。今日上午,房山法院判決武術院賠償小丁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原告小丁訴稱,2015年7月中旬,他入讀北京某武術院暑期培訓班,張某是他的教練及生活輔導員。2015年7月31日下午,暑期培訓班即將結束,張某在宿舍內照看學員們收拾行李,小丁在收拾東西時不慎將花露水打翻在運動褲上。當時,張某正在與同學玩鬧,用打火機將小丁的短褲從左后方點燃,等小丁發(fā)覺并脫掉短褲時,小丁的左腿已經(jīng)大面積燒傷。

小丁父母知情后迅速趕到學校并將小丁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為左下肢淺二度燒傷。小丁父母認為,張某作為武術院所雇傭的員工,武術院有責任對其進行充分的上崗培訓使其知曉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嚴格安保義務,約束其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不應當出現(xiàn)任何可能傷害到學員的危險行為,但事實上武術院放任張某與學員玩鬧,甚至使用打火機等危險物品,這種疏忽和懈怠直接導致了張某毫無身為師長的自覺和責任心,最終導致悲劇發(fā)生。

所以,小丁訴至法院,要求武術院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2萬余元。

被告武術院辯稱,武術院設專人負責管理住宿學生的生活和安全保護工作的,學校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fā)生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小丁在校的培訓時間是2015年7月15號至7月30號,事情發(fā)生時已經(jīng)是31號,張某自己愿意和孩子在一起,且張某不遵守制度,導致悲劇發(fā)生,所以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丁于2015年7月15日開始到武術院參加暑期武術班學習武術,為全日制住宿,當日交納1250元培訓費并入住該武術院,雙方未簽訂書面教育培訓合同。被告方聘用的教練張某負責小丁等6人在培訓期間的武術教學及日常生活管理。

2015年7月31日下午16時許,小丁在宿舍收拾行李時不慎將花露水打翻在運動褲上,張某用打火機將小丁的短褲從左后方點燃,導致小丁的左腿燒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下肢淺二度燒傷。小丁燒傷后,北京市大興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小丁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小丁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小丁交納培訓費用參加被告組織的全日制暑期武術培訓班,被告應保障小丁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張某是校方聘請的教職工,是小丁等武術學員的武術教練兼生活管理老師,學校應對其進行相關安全培訓?,F(xiàn)張某在宿舍用打火機將小丁的衣物點燃導致小丁燒傷的嚴重后果,是因學校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職責所致,故學校應當對小丁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武術院賠償小丁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

編輯:曾珂

關鍵詞:教練點燃學生短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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