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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丟票全款補票,實名制何用?

2016年06月02日 09:40 | 作者:葉祝頤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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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丟失,向檢票人員出示訂票短信和身份證,仍被要求補交全價票款并加收兩元手續(xù)費,乘客羅小雨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羅小雨敗訴。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上訴案件。由于雙方爭辯激烈且不同意調(diào)解,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在實名制之前,乘客丟失火車票,往往只能自認倒霉。但實名制以后,網(wǎng)上購票記錄清晰可查,購票短信、紙質(zhì)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一應俱全?!胺判小庇泻尾豢??讓丟票乘客“二次購票”,涉嫌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關(guān)于公平交易、等價有償?shù)脑瓌t,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

從技術(shù)上講,允許丟票乘客憑借購票信息出站,理論上會出現(xiàn)乘客自己使用電子火車票,將紙質(zhì)車票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在實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證與車票信息一致才能進站、乘車。所以,鐵路部門可以嚴格落實查票驗票環(huán)節(jié),將漏洞堵在前面。

此外,鐵路部門帶有公共服務性質(zhì),不能以純經(jīng)濟眼光來衡量公共服務的得失。鐵路部門選擇性作為,讓丟票乘客重新買票來規(guī)避服務責任,最大限度獲取利益,如此“毫不利人,專門利己”,實名制的意義體現(xiàn)在哪里?鐵路部門的服務責任又在哪里?

在缺乏市場競爭的語境中,我們難以奢望鐵路行業(yè)權(quán)力謙卑,主動修改霸王條款。因此,鐵路行業(yè)引入并激活市場競爭,打破壟斷局面,顯得任重道遠。

□葉祝頤(職員)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火車票 丟失 全款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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