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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04月14日 19:30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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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羅沙)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針對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等的認定情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決議存在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過度分配利潤、進行重大不當關聯(lián)交易等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以及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認定無效。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guī)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起訴公司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閱或者復制。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在利潤分配案件方面,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判決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根據決議確定的方案向股東支付紅利。判決對未參加訴訟的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股東發(fā)生法律效力。

征求意見稿還針對關于優(yōu)先購買權,直接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有關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公眾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意見,并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至北京市東城區(qū)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楊婷,郵政編碼100745。電子郵件可發(fā)送至郵箱gsfjss_yang@163.com。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5月13日。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公司法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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