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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辦出入境證件

2016年03月29日 17:11 | 作者:王夢遙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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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 記者3月29日從公安部獲悉,為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公安部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措施。

該措施實行后,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

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簽注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委托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并制發(fā)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居住證持有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fā)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fā)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編輯:曾珂

關鍵詞:居住證 居住地 申辦出入境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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