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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已遲到,不能再打折

2015年12月23日 15:25 | 來源: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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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fā)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被云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1月21日下午3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云鳳被無罪釋放。從入獄到釋放,錢仁鳳已失去自由超過13年。(12月22日《重慶日報》)

巧家投毒案,等了13年,終于等來了正義。保姆錢仁鳳,最終沉冤得雪、無罪釋放。但是,錢仁鳳最美好最青春的13年,不是獻給了愛情,也不是獻給了事業(yè),而是獻給了牢房,而且還僅僅是因為一次法庭的錯判。這樣的情節(jié)與敘事,難免令人憂傷。再看到錢仁鳳父母蹣跚的背影,更令人心碎。一個完整的家庭,就因為司法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最終讓一個家庭支離破碎,陷入了無邊的痛苦與傷害。

本案背后,司法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不得不查。一是刑訊逼供。據(jù)錢仁鳳透露,她之所以認罪,是因為遭遇酷刑?!拔也怀姓J,他們就讓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個小時。他們還脫下黑皮鞋打我的臉,皮鞋的跟有點高”。二是偽造證據(jù)。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物證鑒定文書中,證實對錢仁鳳的第一、三、五次訊問筆錄,以及錢仁鳳對菜刀和針筒的辨認筆錄上簽名,均為偵查人員代筆。如此明顯與拙劣的偽造,卻能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這絕對是一個司法笑話。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jīng)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為犯罪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審判則敗壞了水的源頭。”這就是說,冤假錯案對司法權(quán)威、司法公信的危害比犯罪本身更甚。對于這樣的冤假錯案,除了必要的賠償程序外,追責程序必不可少。既然正義已經(jīng)遲到,就不能再打折扣。當年的冤案是誰制造的?誰審判的?偽造證據(jù)的人今何在?等等。這一切,都必須有明確答案。

從過往的現(xiàn)實來看,只賠償不追責似乎是“不成文的潛規(guī)則”。比如浙江“蕭山案,關(guān)于追責程序,有關(guān)方面稱“不便透露細節(jié)”;比如廣東“徐輝案”,在徐輝被宣告無罪之后,當?shù)卣C關(guān)對追責只字不提;再如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內(nèi)蒙古公檢法三部門先后宣布成立調(diào)查組,對鑄成錯案負有責任的辦案人員進行調(diào)查,但如今快一年了依然沒有半點下文……對冤假錯案進行平反,只是第一步;對相關(guān)人員進行追責,應是對冤假錯案進行糾偏的應有之義。

越是對冤假錯案造成人員的追責缺失,越要持續(xù)關(guān)注與監(jiān)督。當然,在追責的過程中,難免有困難與荊棘,但這不能成為“追責缺失”的擋箭牌,而應成為繼續(xù)調(diào)查的動力源。就巧家投毒案而言,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賠償追責不能有半點含糊,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不能諱莫如深,而必須提上議程。同時,也不能用賠償代替追責。賠償與追責,對冤假錯案而言,缺一不可。只有賠償與追責都到位了,巧家投毒案的正義,才不算打了折扣。(龍敏飛)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錢仁鳳 巧家幼兒園投毒案 賠償與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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