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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安全生產刑案司法解釋:六種情形從重處罰

2015年12月15日 11:1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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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 馬學玲 張尼)15日對外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六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共17條,針對此類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在發(fā)布會上介紹,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解釋》的總體基調。《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fā)的多種從重處罰情節(jié)做了專門規(guī)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沈亮稱,為做到寬嚴相濟,樹立正確行為導向,《解釋》同時規(guī)定,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安全生產刑案司法解釋 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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