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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并非一蹴而就

2015年06月03日 16:47 | 作者:吳學安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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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法制日報:簡政放權并非一蹴而就

  不言而喻,近年來老百姓遭遇的辦事貴、辦事亂、辦事難大多與非行政許可審批有關,從實際情況看,由于路徑依賴和體制慣性,非行政許可審批已成簡政放權式改革的暗門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出通知,再取消1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并將23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diào)整為其他權力事項。至此,稅務總局已公布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6月2日《法制日報》)。

  所謂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diào)整的行政審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nèi)部審批、政府行使產(chǎn)權人對有關資產(chǎn)管理的審批等。與行政許可審批相比,不少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依據(jù)不足,審批條件、收費標準、辦結期限、程序等事項不透明、不規(guī)范、隨意性強、漏洞較多,容易成為權力尋租的工具,阻擋延誤老百姓和企業(yè)辦事效率。

  早在2014年4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決定通過一年時間對各部門現(xiàn)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在本屆政府成立之初,國務院部門共有非行政許可審批453項。2013年和2014年進行的七輪清理,取消了209項。今年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剩余24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意見,這244項審批事項將按四種方式清理,即對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yè)稅審批等49項予以取消,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等20項按程序轉(zhuǎn)為行政許可,對其他不直接涉及公眾或具有行政確認、獎勵等性質(zhì)的事項調(diào)整為政府內(nèi)部審批或通過權力清單逐一規(guī)范。

  不言而喻,近年來老百姓遭遇的辦事貴、辦事亂、辦事難大多與非行政許可審批有關,從實際情況看,由于路徑依賴和體制慣性,非行政許可審批已成簡政放權改革的暗門,使得前期某些大刀闊斧的改革成果,被另一種形式所替代和轉(zhuǎn)化。與行政許可相比,非行政許可設立的依據(jù)層次比較低、設立的程序不規(guī)范、不嚴格。一些部門和地方以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等形式,讓行政審批改革出現(xiàn)了“墻內(nèi)損失墻外補”窘?jīng)r;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存在,直接導致很多不規(guī)范的行政行為,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有悖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方略,在政府行為中是一個迫切需要清理和規(guī)范的“偏門”。因此,只有徹底砍掉非行政許可審批門檻,才能夠讓老百姓的辦事之路更加平坦、便捷、順暢,才能夠減輕老百姓的負擔和壓力,也才能夠進一步釋放社會活力。

  政府簡政放權,成績有目共睹。隨著社會各項改革都向縱深推進,簡政放權還沒徹底到位的現(xiàn)實,仍是阻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堵點、影響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痛點和市場監(jiān)管的盲點。要知道,任何審批往往都伴隨收費,都會帶來實際的收益。這就導致某些人抱著權力不肯放手,即便要求取消下放審批權,也先放那些利益小、油水少的事項,關鍵的重要權力,或者合并同類項,或者明放暗不放,或者轉(zhuǎn)移給與自己有關的紅頂中介。簡政放權的紅利,就這樣被克扣蠶食,無法落實到市場和群眾身上。

  由于非行政許可審批種類多、數(shù)量多,牽涉的部門多,與審批部門的利益交集多,非行政許可審批不是政府喊停并公布一些取消大類名單就會立刻消失,一些非行政許可審批很可能會有慣性,或者改頭換面、名亡實存。治審批依賴癥,既要解決“不愿放”的問題,也要解決“不會管”的問題。必須從放、管兩個方面齊頭并進加以解決:前者需要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后者需要扎實推進政府能力建設,而在整個過程中,都需要公眾參與監(jiān)督和評價。只有增加民意評價的權重,讓作為服務對象的公眾來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那些為難百姓的奇葩審批,才能越來越少。我們在取締非行政許可審批時不能過于放松,過于樂觀,不能把問題想得太容易、太簡單,應該有打攻堅戰(zhàn)、啃硬骨頭的思想,精心謀劃,多在細節(jié)上下功夫。

編輯:水靈

關鍵詞:簡政放權 并非 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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