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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助流浪乞討者應留存指紋照片

2014年06月26日 10:17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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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求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相關情況錄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近日,民政部制定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對救助站工作提出了上述新要求。

  同時,規(guī)程還對被救助人員的求助接待、安檢登記、生活服務、接送返回等多個方面做了明確規(guī)定。

  救助對象滿14周歲可享免費職業(yè)培訓

  規(guī)程要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區(qū)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精神狀況和智力發(fā)展水平、滯留時間等不同情況,協(xié)助提供義務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務。其中年滿14周歲、不宜接受義務教育且有職業(yè)技能培訓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可接受免費職業(yè)技能培訓。

  該規(guī)程特別要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監(jiān)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jiān)護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協(xié)助監(jiān)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jiān)護;對拒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經反復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

  救助熱線錄音保存不少于3個月

  規(guī)程強調,救助管理機構應實行24小時接待服務,同時開通救助熱線并24小時服務,熱線號碼應向社會公開并在當?shù)?14登記。救助熱線電話錄音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同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求助人員指紋和電子照片,將安全檢查、證件材料、檢視詢問等情況錄入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在接待救助對象時,救助機構要對其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進行初步檢視。求助人員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疑似傳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顯外傷人員的,救助機構可交由醫(yī)療機構負責,求助人員在醉酒狀態(tài)中且能夠產生威脅的以及疑似吸毒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交由警方處置。

  求助人員應當接受安全檢查。女性求助人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檢查。

  此外,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安機關護送來站的被拐賣受害人實施救助。

  無認領死亡受助人員骨灰留存3年

  規(guī)程對受助人員死亡的處理也進行了規(guī)范。

  其中親屬不能前來的,救助機構應當取得其同意火化的書面證明材料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親屬明確拒絕前來的,應當留存其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xù),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此外,對于無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員身份或無法聯(lián)系到其親屬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當?shù)貙o主尸體處置有規(guī)定的,依照當?shù)匾?guī)定處置)。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xù),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記者閆欣雨)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救助流浪乞討者 指紋照片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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